“这也不赔,那也不赔,凭什么?”广西,男子带着父母旅游过程中,一家三口突发车祸遇难,男子的叔叔在为其整理遗物过程中,发现男子生前曾购买过一份价值200万元的保险,受益人为男子的母亲。在叔叔为他们办理完丧事后,遂来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岂料,保险公司竟拒绝赔偿,理由是无法证明男子先于他的母亲死亡。叔叔无奈,遂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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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意外总是突如其来,让人猝不及防。
当一场高速路上的惨烈车祸打破了一个家庭的宁静,李钟汉与年迈父母的命运在瞬间被改写,随之而来的保险理赔难题更是让人陷入深深的困惑。
而叔叔在悲痛之余,又不得不面对保险公司的“无理”要求。那么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40岁的李钟汉终身没有娶妻,他一直同年迈的父母居住一起。工作之余,他常带着父母外出旅游,一家人尽享天伦之乐。 事发当天,阳光明媚,李钟汉一家又踏上旅途。
高速路上,李钟汉一边开车一边和父母说笑。
突然,一辆小货车呼啸而来,因刹车失灵狠狠撞上了李钟汉的车,巨大的冲击力让他的轿车猛地冲向前面的大货车。
“砰!”一声巨响,李钟汉的车被夹在中间,瞬间面目全非。 当救援人员赶到时,李钟汉和父母已不幸遇难。
由于没有兄弟姐妹,李钟汉同父母的后事便由叔叔李先生操办。肇事司机赔偿的 7 万元打到了李先生账户。 在整理遗物时,李先生惊讶地发现侄子生前买了一份价值 200 万元的意外保险,受益人是他的母亲。
在办完侄子三人的后事后,李先生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索赔。 “我侄子买了你们的保险,现在出了这么大的事,你们得赶紧理赔啊。”李先生说道。
保险公司人员:“不好意思,我们需要您证明在事故中李钟汉比他母亲先去世,否则不能理赔。”
李先生瞪大了眼睛:“这是什么道理?合同是真的,保费也按时交了,你们这不是故意刁难吗?” 为了讨回公道,李先生决定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有人说,保险公司都会想尽办法拒绝赔偿,跟交保险时态度是天壤之别,入保险时推销员积极证明你符合入保条件,赔付时保险公司费尽心机证明你不符合赔付条件,实在让人无语。
也有人认为,保险公司的赔付肯定也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毕竟保险合同的签订是基于一定的规则和条款,不能随意进行赔付。
但在李先生的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要求证明李先生比其母亲先去世这一条件,确实让人觉得有些苛刻。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进行评价呢?
1、保险公司要求李先生举证的说法是否合理?
根据《保险法》第42之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在本案中,李钟汉和其母亲在同一车祸中遇难,无法确定谁先去世,按照保险法规定,应推定李钟汉的母亲先死亡。
如此一来,保险金则不能直接赔付给李钟汉的母亲,而需作为李钟汉的遗产进行处理。
显然,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不可能对该项条款毫不知情。
车祸发生往往在一瞬间,生死难料,对于李钟汉一家三口的遭遇,也当然没有任何证据去证明谁先离去,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而拒绝索赔,没有任何道理!
2、既然保险金会作为李钟汉的遗产进行处理,那么在继承上又当如何呢?
由于李钟汉未婚无子且无兄弟姐妹,其父母也已在此次事故中去世,那么李钟汉的法定继承人应为其第二顺位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在本案中,李钟汉的叔叔李先生并非其法定继承人,但李钟汉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其遗产可由李先生等亲属在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和条件下进行适当处理。
3、法院最终认定由李钟汉的叔叔李某及舅舅姨妈等人平分这200万元。
法院认为,李钟汉的父母可以视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其父母去世后,父母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其兄弟姐妹即有权继承该遗产。
那么最终,法院判定由李钟汉的叔叔李先生继承100万元,而李钟汉母亲的兄弟姐妹,也即李先生的舅舅、姨妈4人则按份各自继承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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