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强奸未成年人罪犯,郭某某、尚某某、公某某,被判处死刑有三问。
第一问:郭某某,自己本身就应该受到良好的教育,作为一个教师,是一个教导育人的知识分子,应该知道自己的身份,更应该知道,如果是自己的儿女,应该怎样做,必须知道千万儿女都是自己呵护的对象,从一个教师育人的角度来看,从道德的制高点,自己已是跌进万丈深渊,死不足惜。
第二问:作为国家合法公民,就应该遵守法律法规。采用诱惑、逼迫、威胁手段迫使幼女和自己,发生性关系,这是对人伦道德的践踏,更是对幼小心灵的伤害,这必定是社会的人渣,不适合在人类社会生存,被判处死刑,这就是应该得到的下场。
第三问:公某某。作为一个经商者,应该是一个聪明者,无商不奸,众所周知,也应该知道道德的底线不能沦丧,对幼龄少女侵犯,是一种最无知的表现,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判处死刑也是罪有应得。
判的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