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在凌晨3点多钟,偷偷刷开相亲对象的房门以后,一直相安无事,不料5个月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1-14 07:25:06
陕西一男子,在凌晨3点多钟,偷偷刷开相亲对象的房门以后,一直相安无事,不料5个月之后,女生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便开始状告男子有强 奸行为,后续虽然证明孩子不是男子的,但男子仍然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事情的经过比较简单,男子李东与女子王夕(均为化名)系通过中间的一位朋友介绍互相认识。 朋友虽然有意撮合二人,但尚无证据证实双方之间互为情侣关系。 双方在认识期间,共发生2次关系。第一次在李东的宿舍,属于双方自愿。 第二次事隔两个星期,在一次饭局之后,几人因不同程度的喝酒,并没有返回家中,各自单独登记了房间。 大概是次日的凌晨3点多钟,李东从自己的房间出来以后,使用自己的房卡,通过技术手段,偷偷刷开了王夕的房门,想要强行与王夕发生关系,但因为王夕反抗没有得逞。 此事之后,双方断绝一切往来。5个月之后,王夕发现自己怀孕多个月,通过推算时间,她认定是李东的孩子(双方第一次发生关系),便在家人的帮助下,找到李东索要80万元的赔偿。 因为李东不同意,王夕家人报警称王夕被强奸。 后来,警方介入调查后,对王夕引产的孩子进行亲子鉴定,结果并不是李东的孩子,而是另外一位陌生男子的孩子。 王夕承认,那个时间段,除了李东外,她还与其他男子发生过关系。 以上就是该案件的大概经过,值得一提的是,李平目前已经刑满释放,但是他仍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一直在申诉中。 但从目前的案情判断,个人仍然认为,李平的行为是构成强 奸罪的,司法机关的判决没有问题。 接下来,结合网友的疑问,就此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王夕控告的李平的共有2起犯罪事实,第1起为宿舍发生关系的那次,第2次为酒店那次。 2、法院没有认定第1起犯罪事实构成强奸,主要原因在于,现在有证据可以证实,王夕当晚在宿舍内留宿,次日离去,双方在此事之后仍然保持联系,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王以此次受到了强迫,所以法院最终没有认定。 因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一点,那就是王夕意外怀孕后,因为害怕家人的质问,故意去诬陷李平。 当然这只是一种合理怀疑,不能直接就偏向双方任何一方,但本着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对该事实不予采纳。 3、第二起事实虽然相隔5个月,但并非就不可以认定。 首先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从中可以看出,王夕虽然在5个月之后报警,但并不违法,所以从程序方面,该案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其次是证据方面的问题,本案最大的问题便是,李平进入王夕房间的方式,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在凌晨3点多钟进入。 也就是说,李平进入房间,就是在王夕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的。而且在李平进入房间以后,王夕一直激烈反抗,所以李平的犯罪行为没有达成。 以上事实部分双方认可,王夕在事后告诉了朋友,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至于李平现在所辩解的,则是双方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他是去关心王夕的。这里明显是不符合日常逻辑: 第一,李平与王夕只是经他人介绍,正在相亲阶段,双方之间并未确立男女朋友关系,第一次自愿发生关系,不能代表以后都是自愿的。 第二,纵使是关心,也不应该半夜偷偷使用技术手段刷开他人的房门,其本身就是一种违背她人意愿的情况。 4、对王夕个人的道德评价,不能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 部分网友认为,王夕不仅与李平发生关系,还与案发第三人发生关系并意外怀孕,所以她的品行一般。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我们所谓的违背妇女意志中的“妇女”,只要求从生理学角度正常的判断性别即可。 至于所谓的道德、品行、职业等问题,均不在考虑的范围内。 5、由于孩子并非李平的,所以虽然王夕终止妊娠,但关于其提出的要求李平民事赔偿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平的行为构成强 奸罪,但应当评价为犯罪中止,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男子因强奸罪获刑出狱后提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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