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
【裁判要旨】合伙人意图就其出资受损主张权利,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对其承担责任;在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同时,其不是合伙债务人的债权人,亦无权要求该债务人直接对其承担责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民终539号
最高法: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
【裁判要旨】合伙人意图就其出资受损主张权利,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对其承担责任;在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同时,其不是合伙债务人的债权人,亦无权要求该债务人直接对其承担责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民终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