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湖南郴州,主人家以每月7000元的价格聘请了一位20多岁的女保姆,

沛山评生 2024-11-14 13:09:34

“太离谱了!”湖南郴州,主人家以每月7000元的价格聘请了一位20多岁的女保姆,并约定工作期间不得私自带任何人到家中,否则后果自负。岂料,保姆竟趁着雇主不在把男友带到家中,在两人亲密过程中因情绪激动死亡。事后,保姆的家属一纸诉状将雇主、中介公司等主体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22 岁的姑娘郑小倩是一名经验丰富的保姆。 她经中介公司介绍,与陈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住家保姆,负责照顾孩子、做饭和打扫卫生等,月薪 7000 元,月休 4 天,且约定工作期间不得私自带人回家。 陈先生和妻子在观察一段时间后,认为郑小倩能吃苦耐劳,干活细心,因此对她很满意。 事发当天,陈先生夫妇接到朋友聚会邀请,临走前嘱咐郑小倩完在家照顾好孩子。 然而在聚会中,陈先生突然接到警方电话,说郑小倩在医院抢救。 陈先生夫妇惊慌失措地赶到医院,却被告知郑小倩已去世。 原来,郑小倩趁陈先生不在,竟违反约定把男朋友刘某给叫到家里来了。两人在沙发上亲密时,郑小倩突然因情绪激动突发心梗。 刘某表示当时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她一下子就不对劲了。 郑小倩的家属很快来到医院,并向陈先生索要赔偿。 家属愤怒地说:“人是在你家出的事,你得负责!” 陈先生拒绝赔偿后,家属把陈先生、刘某以及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等各项费用共计 69 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郑小倩的家属童陈先生各自表达就自己的观点。 郑小倩的家属认为,郑小倩同陈先生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 对于郑小倩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作为雇主额陈先生应当对此加以负责。 而陈先生则反驳道,他和郑小倩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约定让其不要在工作时间内带别人回来,否则后果自负。 郑小倩作为一名成年人,违反该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造成如此结果,其本人理应自负其责! 2、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郑小倩作为保姆与陈先生构成劳务关系,其在工作期间因自身突发心梗死亡,需考量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责任。 对于陈先生而言,其作为雇主,在事件中并无明显过错行为。其为郑小倩提供了工作条件,且对郑小倩的死亡无法预见,也未阻碍其就医 。 按照劳务合同约定,郑小倩不得私自带人到家中,而她违反了此约定,陈先生对郑小倩的意外死亡不存在直接责任。 对于郑小倩而言,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在工作期间却违反规定,将男友带到家中,且因其自身情绪激动引发心梗导致死亡,自身存在过错,应对此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对于男友刘某而言,在郑小倩工作期间进入雇主家中,且在郑小倩出现意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急救措施,对其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及过错责任。 3、法院这样判了! 院方经综合审理本案,认定由刘某向郑小倩的死亡结果承担20%的责任为宜,也即赔偿138000元。 而对于雇主陈先生而言,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并非谁死谁有理”,郑小倩在工作期间违反约定私自带人回家,最终造成如此结果,让人不禁唏嘘不已。 而对于陈先生来说,其好好地出门参加个聚会,啥也没做呢,就被卷入这么大的纠纷里,面临索赔,心里肯定不好受,说不闹心是假。 总之,本案也给在此提醒大家,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应严格遵守约定,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从而防止类似的悲剧发生。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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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Sean 25
    2024-11-14 13:37

    反诉要房屋贬值费

  • 2024-11-14 18:08

    好好的房子,这两货浪了一把,成凶宅了!

  • 2024-11-14 15:51

    爽死的,让爽的人赔偿

  • 2024-11-14 18:21

    舒服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