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桂阳,男子和女子恋爱同居,女子生下孩子后,两人共同抚养。10年后,两人分手,双方约定,孩子归男子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男子补偿女子16000元补偿款。可2年后,男子发现孩子越来越不像自己,经鉴定,孩子并非男子亲生的,男子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2年的抚养费146000元和16000元补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来源:桂阳法院)
看到亲子鉴定结果的那一刻,杨俊海气得浑身发抖,手中的纸张仿佛有千斤重,每个字都是那么的讽刺,自己抚养了12年的儿子,竟然并不是他亲生的。
他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和曾宁10多年的感情,竟然从头到尾都是一场精心设计的算计。
十多年前,杨俊海对曾宁一见钟情,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开始同居生活。两人在一起没多久,曾宁就告诉他:她怀孕了。
这个消息让杨俊海欣喜不已,既然有了孩子,那两人就好好过日子,他相信自己会成为一个好父亲的。
2011年10月,曾宁顺利生下了一个男孩,孩子的到来,让两人的感情更近了一步。尽管两人一起同居生活,孩子也由他们共同抚养,但是两人始终没有去登记结婚。
转眼10年过去,杨俊海和曾宁却在一次又一次的争吵中,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两人决定分手,并签订了一份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协议约定,儿子小杰归杨俊海抚养,曾宁无需承担任何抚养的费用。为了弥补对曾宁的亏欠,杨俊海自愿补偿16000元给曾宁,双方好聚好散,从此互不干扰。
分手后,小杰留在曾宁家,由曾宁的母亲照顾,杨俊海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并偶尔前往曾宁家探望孩子。
可他每次过去,无论是孩子还是曾宁的家人,对杨俊海的态度异常的冷淡,特别是小杰,跟他并不亲近。
看着儿子对自己那冷漠而疏离的眼神,仿佛他是个陌生人一般。
杨俊海心中一沉,他仔细端详着小杰的脸庞,试图从孩子的轮廓中找寻自己的影子。但奇怪的是,小杰长得既不像他,也不像曾宁。
想起曾经听到的风言风语,杨俊海的心中猛地一沉:难道小杰真的不是我的孩子?
这个念头一遍又一遍的涌上心头,杨俊海暗暗做了一个决定,带孩子去做鉴定。
可鉴定结果就是那么的讽刺:他并非小杰的亲生父亲。
想起自己和曾宁在一起的点点滴滴,杨俊海感到既悲哀、又愤怒,他怎么都没有想到,曾宁竟然从一开始就在骗他,他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
杨俊海一纸诉状,将曾宁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两人的协议书,要求曾宁返还16000元补偿款,以及孩子12年的抚养费146000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30000元。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非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两人分手时,杨俊海以为小杰是自己的孩子,答应抚养孩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可后来经司法鉴定,小杰并非杨俊海的孩子,因此杨俊海无需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孩子应当由曾宁及孩子生父抚养。
2、曾宁明知小杰并非杨俊海的孩子,还让杨俊海抚养,构成欺诈性抚养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的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
杨俊海受到欺骗,抚养了跟他没有血缘关系的小杰,代替孩子的生父履行了法定义务,孩子的父母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了不当得利。
杨俊海可以要求对方退还这12年的抚养费,并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杨俊海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谁,可以要求对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曾宁明知杨俊海并非孩子父亲,对孩子没有法定义务,但是却瞒着杨俊海,让杨俊海抚养孩子,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犯了杨俊海的合法权益。
曾宁应当把杨俊海抚养孩子的抚养费全部返还,并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曾宁的行为,侵害了杨俊海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曾宁向杨俊海返还116800元抚养费,并赔偿16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应严厉打击性开放思想,腐蚀人思想让人走上邪道,是糖衣炮弹。很容易传播艾滋病和梅毒等病菌,小日国现在梅毒泛滥就是受这思想影响的。社会学校和孩子的家长,应更大力宣传忠贞洁身自好的爱情观,不能未婚同居,贞洁没了,没结婚对不起未来对象,守忠贞道德才能安心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