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开车回小区,发现车位紧张,于是就把一电瓶车从公共车位上挪走了,谁知第二天一早,男子准备上班时发现自己的车子被别的车子堵住了,对方车主称,这个车位我用了四五年,结果男子并不买账,于是双方僵持住了。
娄先生居住在一个老旧小区,平日里为了能在下班后顺利找到个停车的地儿,可没少费心思。事发的那天傍晚,娄先生像往常一样下班开车回到小区。他开着车在小区里慢悠悠地转了一圈又一圈,眼睛紧紧盯着那些本就为数不多的停车位,心里满是期盼能有个空位出现。
可现实却让他失望不已,转了好几圈后,愣是没瞧见一个空着的车位。就在他满心无奈准备再绕一圈的时候,突然眼前一亮,发现有个车位上停着的不是汽车,而是一辆电瓶车。
娄先生心里寻思着,这电瓶车咋能停在汽车位上呀,于是,在一番纠结之后,他还是决定把那电瓶车给轻轻推开,然后把自己的车子停进了这个来之不易的车位里。
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过去了,可没想到,第二天一大早,娄先生就被一个“大麻烦”给堵在了家门口。当他像往常一样准备开车去上班,来到停车位前时,却发现自己的车子被另一辆车子给死死堵住了去路,前后左右都动弹不得。娄先生当时就愣住了,这好好的咋就被堵上了呢?
原来,堵车的那位车主说:“我在这个车位上都停了四五年了,一直以来这车位就相当于我的专属车位呀。你倒好,未经我允许,就把我的电瓶车给推开了,还把旁边的草坪都给损坏了。”
娄先生一听这话,顿时火冒三丈,反驳道:“这小区的车位本来就是大家共用的,是流动的,啥时候成你专属的了?我推你电瓶车那也是因为它占着车位呀,而且我也没弄坏啥草坪!”
就这样,双方这么僵持着,互不相让,这一僵持就是十多天,娄先生每天上班都得打车,无奈,娄先生求助了调解员,希望能够帮忙协调。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件事儿其实涉及到了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和使用规则。一般来说,老旧小区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车位大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使用原则通常是遵循先来后到的公平原则,以满足业主们的停车需求。
就像这个小区的物业所说,车位是流动的,不存在某个人对某个车位拥有绝对的专属权。所以那位声称自己在车位上停了四五年就视其为专属车位的车主,这种想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其次,娄先生推开电瓶车的行为。虽然电瓶车停在了汽车位上不太合适,但娄先生在未经电瓶车车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推开,这一行为其实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在推开的过程中确实造成了电瓶车的损坏,那么娄先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娄先生能够证明自己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以一种尽量不损坏电瓶车的方式将其移开,且是因为该电瓶车占用了公共车位影响到了自己正常停车的权益,那么他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一种自力救济行为,在法律上的责任就会相对减轻。
再看那位堵娄先生车的车主的行为,他以娄先生推开电瓶车和所谓的损坏草坪为由,将车堵住娄先生的车长达十多天,这种做法显然也是不妥当的。
他没有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去解决问题,比如先与娄先生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找物业调解,或者在有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可能存在的权益。
相反,他采取了这种堵路方式,不仅影响了娄先生正常的出行和使用车辆的权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对小区的公共秩序造成了干扰。如果娄先生因为他的堵路行为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比如打车费用的增加等,娄先生是可以要求这位堵路车主进行赔偿的。
在这件看似简单的车位之争背后,其实反映出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自身权益的认知和维护方式的差异。有些人可能过于强调自己所谓的“权益”,而忽略了公共资源的共享性质和合法的维权途径;而有些人则可能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不小心触碰了他人权益的边界。
其实,大家生活在同一个小区,本就是一种缘分,遇到这样的事儿,还是应该多一些理解和沟通,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像这样僵持不下,搞得大家都不愉快。
最终,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决定各退一步,堵车车主将车子移开,娄先生把车子开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