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湖北武穴,男子开车带着老婆、朋友准备一起去打牌,途中见朋友对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老婆动手动脚,便出声劝阻,未果后下车与朋友对峙。对峙过程中男子听到有人打电话喊人过来帮忙,担心吃亏,从车里拿出一把刀抵在朋友脖子上,后见对方不断挣扎,还扬言弄死自己,用刀背砸向对方头部。结果悲剧了,虽然主动投案自首,但因对方伤情构成轻伤,男子最终不仅赔偿了对方11万元,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来源: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据悉,不久前的一天晚上,男子游某带着老婆和朋友李某、陈某一起吃饭。饭后,4人又觉得不尽兴相约一起去打牌。
途中,游某开车时,无意间看到坐在后排的李某用手触碰坐在副驾驶位的妻子,便出言制止李某。后见李某不听劝阻,仍多次触碰自己妻子,于是下车。
游某下车后,责怪陈某没有劝阻李某,打了陈某2个耳光。随后李某也下车与游某进行对峙。 两人对峙过程中,游某听到有人打电话喊人过来帮忙,担心吃亏,回车里拿出一把40cm长、用于剥狗皮的单刃刀,架在李某的脖子上。
李某随后进行挣扎,用手推刀,导致自己脖子、手部、脸部受伤。
而后,李某威胁并扬言要弄死游某,游某听后,一时冲动,用刀背砸李某的头部。
站在一旁的陈某,随后上前拉架,上头的游某,又用刀背砸了陈某头部一下,而后开车带着妻子离开。
因为离开时看到李某头部流了不少血,游某而后主动投案,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又因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警方随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游某控制,并立案调查,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同样认为游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认为游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还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游某有期徒刑6个月。
法庭上,游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但是游某的辩护人认为,在对游某进行量刑时,除了自首、认罪认罚外,还应当考虑如下情节:
第一、李某本身有重大过错;游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防卫过当的性质。
第二、事发后,游某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其主观恶性小,悔过态度和良好。
第三、游某为赔偿被害人,已经将5万元赔偿款提存至公证处。
第四、游某是在听见李某“流了好多血”后便停止攻击(打击)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足见其主观恶意较小。
第五、游某家庭负担重,且游某系家庭唯一收入来源。
综上所述,游某的辩护人认为游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李某受伤的后果,但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和经过(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以及游某当时所处的紧张局面(妻子被猥亵),本案应依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为防卫过当。
另外,再结合游某的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犯罪中止和家庭情况比较困难等其他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或者其他相对较轻的处罚,以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最终怎么判?
法院查明前述游某作案的事实,另查明,游某在诉讼期间,主动赔偿了李某11万元,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认为,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的罪名成立。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游某已经着手实施伤害行为,在听到李某“流了好多血”以后确实主动放弃继续伤害,但并未继续采取措施防止伤害结果发生,反而开车离开现场,因此不构成犯罪中止。
游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最终判决游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6个月。
最后,游某最终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惨痛代价!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一定要依法、理性维权,切莫因为一时冲动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