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榆中,一女子醉倒在家门口,被一辆半挂车经过时碾压身亡。事后,女子的家属将3名同饮者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90万元,称他们没有将女子安全送到家,存在过错。3名同饮者反驳称:这是肇事司机的错,凭什么要我们赔偿?法院判了! (来源:九派新闻) 冯女士已经是两个孩子的妈妈了,平时自己在家带孩子,偶尔会和朋友、邻居们出去小聚一下。 事发当天,冯女士突然收到邻居朱某发来的信息,邀请她晚上一同前往罗某家中小聚,同去的还有另一位朋友刘某。冯女士欣然同意。 傍晚时分,冯女士将两个孩子交给父母后,便匆匆赶往罗某家开的小卖部。此时,刘某和朱某、罗某正在弄菜。 罗某见冯女士来了,热情地拿出了一瓶朋友送的杨梅酒,说是今晚要让大家尝尝。随后,罗某将菜一一端上桌,四个人围着小桌子一边吃菜一边喝酒,还唠着家常。 刘某和朱某、冯女士都不胜酒力,所以只是浅尝了一下。几人吃饭聊天,一直玩到了晚上9点左右。 聚会结束后,冯女士与刘某结伴回家。由于冯女士有点醉,走路不太稳,刘某担心冯女士会摔,于是就将其送至家门口,然后独自离去。 然而冯女士并没有进家门,而是坐在屋外休息了一会儿,可能是为了散去一些酒味。 晚上10时30分左右,一辆半挂牵引车沿着甘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冯女士家门前路段时,由于夜色昏暗、视线不佳,司机杨某未能及时发现躺在路上的冯女士,直接开车碾压了过去,致冯女士当场身亡。 后经鉴定,冯女士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399.82mg/100ml,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后,冯女士的家人则将罗某、朱某、刘某这三人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90万余元。 冯女士的家人称: 罗某、朱某、刘某既然邀请了冯女士聚餐,在明知道冯女士喝醉酒的情况下,就应该把冯女士安全送到家,但她们并没有,所以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可是罗某、朱某、刘某均辩称: 第一,在喝酒的过程中,大家都没有劝酒的行为,冯女士喝得也不多,但她体内的酒精含量却高达399.82mg/100ml,这十分的不正常,也有可能是冯女士回家后又喝了酒。 第二,刘某送冯女士回家时,冯女士是能自行走路的,谁也无法料到她会睡到大马路上。而且冯女士真正的死亡原因是被半挂车碾压致死,这属于交通事故,理应由肇事司机来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朱某、罗某和刘某共同赔偿冯女士家人10%的损失,共计10.7万元。其中,朱某承担5.2万元,罗某承担3.2万元。 1、既然朱某等人未劝酒,而且刘某把冯女士送到家门口了,为何还要承担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共饮人之间存在着一种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 也就是说,当共饮人醉酒后,其他共饮人有义务确保醉酒之人的安全,或将其安排个住的地方,或将其送至家中等。 法院认为:朱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她既然邀请了冯女士去聚餐喝酒,就有义务护送醉酒的冯女士回家,但聚餐结束后,其并未护送,所以存在一定过错。 罗某作为杨梅酒的提供者,其明知冯某喝醉了,却未护送冯某回家,也存在一定过错。 至于刘某,其虽然将冯女士送到了家门口,但并未看着冯女士进家门,或未将冯女士交给其家人,故刘某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由此可见,朱某和罗某的确是未能尽到护送冯女士安全到家的义务,而刘某虽然尽到了义务,但存在一定的瑕疵。 2、为什么朱某等3人中,朱某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这是因为朱某是这起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发起者,所以她对来参加聚餐的罗某、刘某和冯女士都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有人认为冯女士是自愿参加聚会的,那喝醉酒出事应该自担责任。 其实这个说法确实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但是这个规定有一个特定的范围,那就是参加文体活动。 例如:张三自愿参加篮球赛,李四在与张三抢篮板过程中,身体发生碰撞,导致张三脚扭了,此时李四是不用赔偿的。 但是朱某等人聚餐喝酒不属于文体活动,那自然无法适用自担风险的规定。 3、最后,有网友认为,这是什么杨梅酒,竟然能喝到399.82mg/100ml?这估计得直接喝酒精了。 还有网友认为,以后不管和什么人喝酒,一定要先立军令状,写上责任自负,要不然真的是这酒喝的没有朋友做了,还要窝心一辈子。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女子醉卧家门口被车碾死 共饮者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