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一名男子多次在工地上强行与女工友发生性关系,随后用发红包付费的方式,规避其强奸的犯罪事实,最终案发。 男子方某和女子胡某,都在某工地打工,方某是钢筋工,胡某是工程电梯操作员。胡某虽然在工地打工,皮肤有点黝黑,但姿色还不错。因为工地上少有胡某这么年轻漂亮的女工,胡某自然也就成为了男工友们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 方某也是胡某的爱慕者之一,他每天上下电梯都会偷偷的多看几眼胡某。
终于有一天,方某鼓起了勇气,给胡某买了饮料,聊了几句后,胡某同意了方某的微信好友申请,这可把方某给高兴坏了,感觉自己马上就要走桃花运了。 整个下午,方某都无心工作,一直在微信上和胡某嘘寒问暖,之后还高兴的给胡某发了200元的红包。 胡某也没有拒绝,收下了方某的红包。见胡某收下后,春心荡漾的方某的胆子顿时就大了起来,他趁着中午刚要休工吃饭的时间,来到胡某操作的3号电梯,让胡某将自己送到13楼。
因为方某知道,13楼基础工程基本完工,基本没人会来13楼,大中午的更没人会来。 到了13楼后,方某就向胡某明确表达了想要和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但遭到了胡某的坚决拒绝。 见胡某不同意,贼心贼胆已经被荷尔蒙刺激爆棚的吴某。不顾胡某反抗,强行将胡某拉到隐蔽的角落发生了性行为。 完事后,冷静下的方某害怕了起来,担心胡某会报警,就威胁胡某,她要敢说出去,或者报警,他就杀了胡某。
最后在离开前,通过微信又给胡某转账500元,并看着胡某收下后离开。并自己安慰自己,胡某是收钱才和自己发生关系的,肯定不算强奸。 方某回去后,很怕胡某报警,提心吊胆的过了好几天,也没见胡某有什么动静,还继续在3号电梯的工位上。 又过了2天,贼心不死的方某,找到了胡某,给胡某道歉,并当场转给胡某100元,胡某又收下了。方某见胡某收下后就离开了。 就过了几分钟,方某突然又返回,再次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 这次侵犯后,胡某仍然保持了沉默,她害怕方某报复又没有报警。但是胡某把方某之前转给她的钱都给方某退了回去,并删掉了方某微信,以此安慰自己能不能摆脱侵犯。
罪恶因为放纵而会越来越罪恶!方某自以为已经可以随意拿捏胡某了,就在胡某删除了微信,退了钱后,不但不收敛,还在不久后,以胡某胆敢删除自己微信为由,再次找到胡某想要强行发生性关系。 而这次,胡某已经决定不能再忍下去了,就多长了个心眼,在反抗的过程中,拍下了视频发给了工友,最终被赶来的工友救下。 胡某在工友的帮助下选择了报警,等待方某的,肯定是法律的严惩!
1、《刑法》如何评价方某的行为? 《刑法》第236条,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方某违背胡某的意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胡某发生性关系,满足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成立强奸罪。 其次,方某虽然多次对胡某实施了性侵,但是并不满足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的程度,不属于法定的加重情节。所以,对方某仅能在3-10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处以刑罚。
2、方某实施完强奸行为转账的行为如何评价? 虽然方某两次实行犯罪行为后,都给胡某转了钱并确定其当场收下,胡某是因为怕报复选择隐忍,收下钱的行为也有吴某胁迫的因素,并不能被评价为性交易,不会影响方某的强奸罪既遂的认定。
3、方某的刑期会如何确定?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强奸案受害妇女为一人的,基准刑为3-6年。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同一妇女多次的,一般情况下,每增加一次,将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有期徒刑6-9个月的基准量刑。 本案中,方某对胡某共实施3次强奸行为,前两次既遂,最后一次因意志以外原因而中断,成立强奸罪未遂。 最后一次的犯罪未遂,按照刑法规定,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方某最终的刑期最短也会在4年以上。 最后,本案重要的警示意义是,犯罪分子不会因为你懦弱、隐忍而停止犯罪,而会变本加厉。尤其女性遇见此类犯罪后,在保证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的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才是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正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