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背着妻子,偷偷与女主播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贷款给女主播打赏20万元,妻子知情后,要求女主播还钱,不料女主播称20万不是赠与关系,而是她在平台上施展才艺,男子给的服务费。无奈之下,妻子两度将女主播告上法院,要求其还钱。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何某与吴女士系夫妻关系,四年前,何某在直播间结识了女主播黄女士,何某对黄女士一见倾心。 从此,何某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为了赢得黄女士的青睐,何某频频向黄女士刷礼物。 在砸了数万元后,黄女士终于发现了何某,并给了何某自己的微信账号,从此两人来往密切。 为了给黄女士刷礼物,何某很快花光积蓄,之后,何某又四处借钱给黄女士刷礼物。 等到妻子吴女士发现时,何某已经给黄女士打赏了192410元,除此之外,何某还通过微信多次给黄女士转账共5041元。 吴女士看着孩子连买衣服的钱都没有,想死的心都有,可惜她根本找不到黄女士,于是吴女士扬言自杀并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吴女士找到黄女士,不料黄女士表示何某只是观看她直播的粉丝之一,自己与何某根本不存在不正当关系,如果吴女士一味的诋毁她,她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眼瞅着黄女士没有丝毫悔改的意思,吴女士一纸诉状将黄女士告上法院,索要20余万元的不当得利。 然而,一审法院却认为: 首先,何某用虚拟物品打赏女主播黄女士,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转错账的行为,何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更何况,打赏19万余元并非大额转账,而是四年多的分批次小金额转账,呈少量、多次的特征。 其次,黄女士通过平台表演节目,何某观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特殊的视觉效果,何某也在打赏过程中愉悦了身心。 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系服务合同关系,并非赠与行为,所以一审法院认为黄女士无须返还平台直播的打赏。 至于微信转账5041元,一审法院认为,黄女士明知何某系有妇之夫,仍在微信上与其保持暧昧关系,该转账行为已经超出何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范围,且违背公序良俗。 故法院判决黄女士仅需向吴女士返还5041元。 一审法院还认为,本案的发生系何某的不作为造成的,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何某承担3256元、吴女士承担3255元、黄女士承担100元的诉讼费。 吴女士深知黄女士与何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她还撞见过二人成双成对外出。于是吴女士又将黄女士告上二审法院。 吴女士称: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二人为服务合同关系,偏离本案事实。真相就是何某婚内出轨黄女士,为了维护与黄女士的情人关系,单方面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她看过何某的聊天记录,并不是何某主动打赏黄女士,而是黄女士一次次主动邀请何某给她打赏,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只是被披上了一件互联网的嫁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所以黄女士理应还这笔钱。 法庭上,黄女士辩称,自己表演合法合规,要是不合法自己早被封号了,何某就是自己的普通粉丝之一,打赏所得收入为自己的合法收入。 但吴女士不信。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吴女士向法庭提供了黄女士与何某的约会视频,二人的聊天记录,以证明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 结合在案证据,二审法院又重新梳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首先认同了微信转账的5041元系不当得利,黄女士理应返还。 至于平台的打赏费,二审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博主表演,粉丝观看并打赏系对博主的认可。 但在本案中,通过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何某与黄女士存在不正当关系。 何某打赏黄女士的行为,系基于两人私下的暧昧关系进行的赠与行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但打赏的钱分为两部分,平台占一部分,黄女士自身占一部分。二审法院认为,平台的经营合法合规,该部分无须返还,但黄女士所得收入应当全部还给吴女士。 经过测算,黄女士所得部分为63365.8元。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黄女士应当向吴女士返还不当得利63365.8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