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站城管!山东,青岛。城管多次劝说女子不要在公园摆摊卖玩具,女子不听还装可怜博同情:你不要抢我东西啊!城管气坏了:哭了半天一颗眼泪都没有,我是让你去旁边车里处理!
(案例来源:陕西法制网)
“诶,你怎么还在这?这里不让卖东西,赶紧收拾东西走,都像你一样,公园得乱成啥样了?”晚上,大家吃过饭都在公园里消食,一名女子拿着各种发光玩具,摆在公园的小道边,向路过的家长们兜售。
城管大叔过来巡查,看到女子后并没有为难她,而是告诉她公园不允许摆摊,让女子赶紧离开,真的想摆去规划好的地方摆。
提醒后城管大叔离开去别处了,结果十几分钟后他回来时,看到女子还在原地卖东西。公园里的小道并不宽敞,女子的玩具免不了占用了部分道路。
大叔叹了口气,再次劝说女子离开,并且这次他没急着走,而是站在旁边,一直盯着女子收拾完东西离开。
然而,等到他巡视到其他地方时,前方又出现了那个熟悉的女子。大叔十分无奈,再次上前提醒女子不能摆摊。
过了一会,大叔又看到了这个女子,这次他直接走过去拿走女子的两个发光玩具,说:“我跟你说了好几次了,这里不让摆摊,你怎么还没走?走,跟我去车上处理。”
女子见玩具被拿走了慌了,她追过来,带着哭腔大声喊:“你别抢我东西呀!”女子装出一副可怜的样子,连叫了好几遍。
周围散步的群众都被吸引了过来,用异样的目光看着大叔,甚至还有人拿出手机开始拍城管,小声嘀咕:“城管又欺负人了。”
大叔气坏了,他这也是为了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且他提醒女子多次了,一直好声好气劝说她离开,是女子不听劝告,怎么就成自己欺负人了呢?
大叔也不是好惹的,他大声说:“我就在这里,你在我眼皮子底下,你让我怎么交代?我也要靠这个工作养活我自己,你在这我要扣钱,你帮我补钱吗?”
女子不管,仍旧一个劲说大叔抢她东西,还拉住他不让他走。大叔再次重申:“我不是抢你东西,我是让你去车上处理,明白吗?”
女子语气非常可怜,再次带着哭腔说不要抢她东西。大叔忍不住了,怼了她一句:“你在这哭了半天,一滴眼泪也没落下来。”
大叔见女子一直装可怜博同情,他也转变了思路,用女子的方法对待她:“过来看看,哭半天一滴眼泪都没有。城管也是工作,我这边转了好几圈,告知你三四回了对不对?我那边记录仪里记得清清楚楚。”
大叔说完,又向举着手机拍他的群众说:“大家评评理,这次我就不怕出这个名!”
事发后有人不理解,现在不是说倡导地摊经济吗,为什么大家摆摊又会受到各种阻拦?路边摆个摊碍着谁了,为什么不让人摆?
有人回答说,摆摊是允许的,但是要在指定位置摆,如果大家都这样,公园里不就成菜市场了?而且很多人是不自觉的,如果没人管,几天之后就能摆到马路中央去。
其实,禁止在公园等公共场所随意摆摊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各地的城市管理相关法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场所的使用需要符合规划和管理要求。
公园通常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和健身的场所,不是专门规划用于商业经营的区域。随意摆摊会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园的正常功能和其他市民的合法权益。
女子在公园摆摊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她的行为极可能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其一,占用公园的道路,妨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违反了保障公共道路畅通的规定;
其二,未经许可的商业经营活动破坏了公园的公共环境和秩序,影响了公园的整体美观和宁静。
《行政处罚法》赋予了城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的权力,以确保城市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大叔多次耐心劝说女子离开,是遵循了文明执法和人性化管理的原则。
然而,女子不听劝告,继续违规摆摊,城管大叔采取进一步措施,拿走女子的两个玩具并要求去车上处理,这一行为也是在其执法权限范围内的合理举措。
城管部门的职责就是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和管理城市环境,从法律角度来看,城管大叔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有人说,之前自己也很不理解城管执法,直到有次去城乡结合处出差,傍晚城管一走摊贩就在道路两旁摆满了摊位,导致整条路堵死。
现在很多人不理解是因为没有经历过这种情况,回想二三十年前,那时候没有人管,经常堵得水泄不通。
现在并不是不让摆摊,每个地方都规划出来了准许摆摊的地方,可是有些人偏偏要去不让摆的地方,最后却怪起了执法者。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您是支持女子还是这位大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