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还是打手!”江苏兴华,村干部带着几名城管向经营蟹塘的村民收取管理费。因没有收据,有人交的多、有人交的少等,村民提出质疑,谁料,城管竟然动手推搡起了村民。事后,村民将此事曝光到网上。网友炸锅:“带的是城管,还是打手!”(来源:潇湘晨报等)
据悉,陈女士家承包了25亩地养蟹。前不久,村干部带着数名城管门来收蟹塘管理费。
据陈女士介绍,自家的蟹塘一共25亩地,按照100元每亩的标准,25亩蟹塘需要交费2700元,其中还有6亩是自家的地。
自家年年都交管理费,但是却没有享受过村里的相关服务享受任何服务,也没有收到相应的发票和收据,同时,村里人有的人交的多、有人交的少,还存在裙带关系。
在今年村干部上门收费时,便提出质疑,谁料,村干部带的城管突然推搡起自己的父亲。
陈女士发布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有穿制服的人员对蟹农进行多次推搡。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管理费?怎么管理的?”“城管不是城市的管理者么,怎么把手伸到了村里?”“不交管理费,就动手,这是城管,还是打手!”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首先,不知道村干部向蟹农收取的管理费,具体是什么费用,但不管是什么费用,都必须有相应的依据,同时也应当将相应的依据告知给蟹农。否则就是乱收费!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城管部门具有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职能。这意味着城管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协助进行收费工作。
城管确实是城市的管理者,但是城市化进程中,也形成了不少城中村,理论上来说,如果涉事地区属于城中村,亦属于城管的管辖范围。
2、涉不涉及乱收费的问题,城管协助村干部收费又是否违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但是因为村民对收费标准提出质疑,城管便推搡村民,明显已经违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8条规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涉事城管不仅将面临处分,还会构成治安违法面临罚款、拘留。
3、最后,据悉,目前,当地两级城管回应:如有违规将会处理。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执法人员应当时刻不忘初心,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初心!
因为被质疑,就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仗权欺人!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