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沁县,一村民夜骑时,不慎撞上仅1.3米高的管道身亡,村民纷纷抱怨管道拦路好几年了,骑车不能正常通过,不止一个人撞过,迟早会出事!当地回应了! “我就被这个管道撞过,眼冒金星,半天起不来!” 11月14日,村民小陈(化名)提起路边那条管道,心有余悸,村里都知道这边有个仅有1.3米高的暖气通道,几天前一名村民撞上后不幸去世了。 这个管道让他们人心惶惶,有时候从这里经过,都要提前江苏,然后使劲弯腰,才能骑着电动车通过。 11月6日晚,赵大叔(化名)骑车路过时,因为天色过暗,没有注意到已经骑到了管道旁边,头撞上管道后,瞬间摔下车,躺在地上一动不动。 路过的村民把他送医院抢救,但赵大叔还是不幸去世了。 这件事又引起了村民的注意,还有人拍摄了骑电动车通过时的视频,发到网上,还原了当时的情况。 对于村民来说,这件事本不该发生的,因为管道之前就在这里,这本来也没有修路,一般也没人通过,但在有了这条管道后,村里在这边修了路。 时间长了村民也开始在这里经过,管道明显会给村民带来危险,却一直没有解决,而是保持了好几年。 几年间,如果对管道进行改造,抬高一米或者埋在地下通过,解决道路上存在障碍物的问题,赵大叔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即使一时没有资金解决,也该又明显的标志,装上路灯或反光条,或者这条路直接封住,禁止通行,这样也能保护村民的安全。 对此,有网友表示这样的设计太奇葩了,当时是怎么通过的? 还有人认为,就算想省钱,也可以选择挖低道路或改弯管道,把管道抬高,怎么会完全没人管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件事是谁的责任呢? 道路上有危险的障碍物,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共设施管理不当,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酿成悲剧,管理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因公共场所、道路等地面施工,因设计的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例中,管道的存在时间已久,且多次发生事故,显然管理部门存在明显疏忽。 管道作为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其高度低于标准,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多名村民受伤甚至死亡。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管道高度仅为1.3米,明显不符合公共道路的设计标准,甚至不能让儿童正常通过,这种设计,就连外行人都能看出来问题,施工时就需要进行更改的。 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并对管道进行彻底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 赵大叔作为成年人,也该知道自己在这条路上会面临的危险,虽然自己也有责任,但这起事故还是管理方面的失职。 希望当地能尽快整改,消除隐患,不要再有类似悲剧的发生! (来源:湖北日报2024年11月14日关于《村民骑车装上供热管道身亡:横跨道路,仅1米多高,“已持续多年,平时通过必须弯腰”》的报道) 文|百香果 编辑|百香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