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已去世的母亲名下有一处内地物业,由于该房屋实际是客户全款出资的(但登记在母亲名下),所以客户的其他5位兄弟姐妹都同意放弃继承,让该物业经法定继承回到客户名下。因为全家都是香港居民,需要在香港为死者的亲属及遗嘱状况进行公证。
死者的配偶(即客户父亲)先于死者离世,由于内地房产只在死者一人名下,内地公证处同意作为死者的个人遗产处理,节省了办理客户父亲的香港无结婚纪录证明和遗嘱查册费用(省了HK$5,820)。
是次继承最大的问题是,客户与死者之间没有任何亲属关系证明,只有由死者生前在香港民政署宣誓的声明,声明客户是她的儿子。虽客户在香港出生,但出生登记处无法查到客户的出生纪录。由于宣誓声明并非客观证据,无法在香港公证上用作证明亲属关系,所以我协助客户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客户自己及死者的登记事项证明书。
客户的香港身份证上显示的身份证首次签发日期是十一岁的时候。由于未成年人的儿童身份证需要由他的父母(或监护人)申领,所以在申请客户及死者的登记事务证明书时,特别指定查询客户的儿童身份证号码、以及申领该儿童身份证的父母姓名。
可惜当取得客户及死者的登记事务证明书时,发现客户的儿童身份证是由他父亲领取的,所以只好再借该纪录翻查死者父亲的登记事项证明书。最后发现死者父亲申领了包括客户在内最大的4位子女的儿童身份证;死者则申领了最小的2位。但值得庆幸的是,客户父亲及死者都曾经向入境处申报对方为自己的配偶,他们之间的家庭关系相信已达至高度概然性。
缺少亲属关系证明对办理继承公证影响很大,在此情况下我向客户提议以下方案:
向香港公证审批部门和内地公证处查询以现今文件情况成功办理公证的可能性
与其中一位由死者申领儿童身份证的弟妹进行DNA测试,证明他们大概率由同一母亲所生
诉讼方式办理继承
由于客户希望继续办理公证继承手续,经向香港公证审批部门查询,同意先以现今文件提交公证审批(大可能获通过);而内地公证处表示,虽然没有香港的亲属关系文件,但只要香港的亲属关系公证能通过审批,内地公证处也大机会能批出继承权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