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小伙儿在开车过程中,发现路边老太在翻越护栏时摔倒,其便停车上前进行搀扶,

沛山评生 2024-11-15 15:34:23

天津,一小伙儿在开车过程中,发现路边老太在翻越护栏时摔倒,其便停车上前进行搀扶,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老太事后竟状告是小伙撞了她,还要求赔偿。案件经过两审法院审理,结果出乎意料。 (来源:西瓜视频、武汉晨报2011-08-20——天津版“彭宇案”一审判赔10万)) 事情是这样的,事发当天,许先生在接到单位的任务后。他整理好装备,驾车驶向目的地驶去。这条路平坦开阔,许先生平稳行驶着。 突然,前方出现惊人一幕。一位老太太正艰难地翻越栅栏。许先生心里一紧,正想着这多危险呀。还没等他反应过来,老人就被栅栏绊倒,重重摔在地上。许先生赶紧停车,跑过去查看。 他焦急地问:“大娘,您没事吧?”老人疼得直哼哼。许先生急忙拨打120。等待期间,老人说要借手机给家里人打电话。 许先生便递过了手机。可老人一开口就对女儿说:“闺女啊,我被车撞了。”许先生一听,傻眼了。他想等老人女儿来,把事情说清楚。 不一会儿,老人女儿赶到。她气势汹汹地向许先生吼道:“你撞了我妈,拿8万块钱,这事就算了。” 许先生连忙解释:“我没撞,是大娘自己摔倒的。” 可对方根本不听,还威胁要曝光他。 老人王老太也承认自己翻栅栏不对,但咬定就是许先生的车撞了她。她说:“我正翻栅栏呢,就看到他车飞快开过来,我想躲没躲开,被撞了腿,然后就摔地上了。” 后来,双方争执不下,许先生便对方被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对本案进行评价呢? 1、由于在事发当时,事发路段处于监控盲区,也没有目击证人,而且对于许先生的车进行检验时,已经是3天以后额事情了,应该说是没有任何证据来还原当时事故具体的状况。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具有举证责任,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也即王老太主张许先生驾车撞了她,需对侵权事实、因果关系、行为违法性及行为人过错等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要件事实加以证明。 但在案件具体审理过程中,院方运用了法律推理及倒推排除法。 2、一审判决许先生应当对王老太的受伤结果进行担责。 首先,王老太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私自翻越护栏,违法在先,最终导致其受伤结果的发生,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对于许先生来说,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其开车同王老太存在肢体接触,但也不能排除该事实的发生。 因王老太在发现许先生车时仅有4、5米,这个距离足以旁王老太产生惊慌错乱,最终倒地受伤。 简而言之,无论许先生有没有撞上王老太,王老太受伤结果均与许先生驾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先生应当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院方也认定由许先生承担40%的责任,也即需向王老太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8000余元。 许先生对此当然不服,遂提起了上诉。 3、二审通过司法鉴定等相关证据,还原案件真相,维持了原判。 在二审期间,由院方委托了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老太的腿伤经单纯跌落,难以形成,经汽车撞击可以形成。 此外,根据当时现场的勘验笔录、照片等,可以认定许先生在事发当时,车辆处于紧急避让制动状态,结合其他证据,足以形成完整额证据链,认定王老太受伤系因许先生所致。 故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对此,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许先生不应该承担责任,在事实查明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推测就让许先生担责。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老太主张许先生撞了她,就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应该让许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人认为许先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虽然直接证据不足,但是法院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以及司法鉴定意见等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认定许先生驾车行为致王老太受伤。 并且王老太作为行人存在翻越护栏的过错行为,法院已经适当减轻了许先生的赔偿责任,这种判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0 阅读: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