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继承父亲的遗产后,丧偶的妹夫突然上门,索要老丈人生前房产,女子质问“老人需要赡养的时候你不来,凭什么给你?”二人闹上法庭,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陈大姐(化名)办理完父亲的丧事后,把父亲留下的房子好好装修了一番,自己和家人住了进去,没过多久,好几年没见的妹夫找了过来,问陈大姐要这套房子。 陈大姐怒了:“这是我父亲的房,跟你有什么关系?” 妹夫却说,自己一开始建房的时候拿钱了,理应有他的份,还让陈大姐搬走,二人吵了起来,谁也不愿让步。 原来,陈大姐小时候被父亲送到别人家长大,跟这个家多年都没来往。 家里还有陈小妹(化名)和弟弟,姐弟几个成年后,弟弟去世后,陈小妹也去世了,妹夫不愿赡养年老的父亲,父亲无依无靠,这才跟她重新相认。 陈大姐看他是自己亲生父亲的份上,给他养老送终,尽了做女儿的职责。 多年来,陈大姐对妹夫也多有怨言,自从妹妹去世后,妹夫就跟老丈人一家形同陌路,她觉得父亲的房产也跟他没有关系,他却厚着脸皮上门讨要。 妹夫认为,虽然自己没有赡养老人,妻子在世的时候,他也尽了作为妻子和女婿的义务,当年翻盖房子时,还拿了钱,不然这房子根本盖不起来。 陈大姐是成年后回来的,对盖房没有贡献,现在老人和妻子去世,房子只能是自己的。 陈大姐果断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双方几次都无法完成交涉,妹夫一气之下,将陈大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房产,让自己继承!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法院会支持男子的诉求吗? 陈大姐虽然不是父亲抚养长大的,但作为父亲的亲生子女,且在父亲晚年尽到了赡养责任,应享有房产的主要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陈大姐享有继承权,而且两个兄弟姐妹已经去世,在母亲也不在世的情况下,是唯一继承人。 她在父亲晚年尽到了赡养责任,符合《继承法》中关于“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规定。而妹夫虽然与陈小妹有婚姻关系,但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即使他在建房时有所出资,这也不能改变其非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因此,法院在判决时更有可能支持陈大姐的主张。 妹夫在建房时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债权关系,而非继承权的基础。当老丈人去世后,妹夫想拿回自己当年的出资,法院也会给予准许。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但债权关系不能直接转化为继承权。 妹夫在建房时出资,可以视为他对陈大姐父亲的一种借款行为。这种债权关系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但不能作为其继承房产的理由。 陈大姐作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因此,法院在判决时,更可能认定妹夫的出资为债权,而非继承权。 法院在处理遗产分割时,更可能倾向于支持陈大姐的主张,认为她对父亲的贡献更大,更有资格继承房产。 11月15日,据海报新闻报道,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认为二人在房产上均有权继承,其中陈大姐作为老人女儿,享有主要继承权,因此,陈大姐继承55%的房产,而妹夫获得其中45%的份额,案件总算宣告结束。 你认为,已经丧偶的女婿有权利继承吗? (来源:海报新闻2024年11月15日关于《丧偶女婿要求继承老丈人遗产,妻姐:未对老丈人尽到赡养义务,法院:在宅基地房屋建设之初所占有份额》的报道) 文|百香果 编辑|百香果
假设小女儿夫妻二人无子女。小女儿已经先于父亲去世了,不存在继承父亲财产问题了,死亡前给父亲盖房出钱没有证据视为赠与,有证据则为债权。而她的财产应该丈夫和父亲平分,因此父亲应该得到小女儿一部分财产。丧偶女婿有继承权前提是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本案没有。送养儿女虽与亲身父母没有赡养义务,但本案大女儿却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利继承亲生父亲的财产,所以不仅女婿没有房产继承权,他媳妇的财产也应该分一部分父亲应该得到的给大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