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在法律层面规定贪污受贿数目巨大,对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而现实中被判处死刑的贪腐分子却很少呢? 这是知乎上有个网友提出的问题, 我想这也是更多人想知道的问题。 我最大的疑惑与不解却不是有无死刑的问题,而是贪污受贿量刑的依据。 既然属于经济犯罪,又有据可查,可在量刑上为什么始终没有明确的量化量刑标准?却一直采用“重大损失”、“影响恶劣”这些模棱两可的文字表述? 当年成克杰贪污受贿4100万被判处死刑,而孙德顺贪污受贿9.79亿却是判的死缓,王珉贪污受贿1.46亿却是无期。 我有时候在想,按照目前中国的人均年收入标准,贪污上亿的犯罪分子,哪个的影响不恶劣?哪个对国家造成的损失不重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