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是谁?广东,一位6年纪的男生,将“滚烫的热水”泼到一位小女孩身上,导致女孩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1-15 20:16:51

保护的是谁?广东,一位6年纪的男生,将“滚烫的热水”泼到一位小女孩身上,导致女孩“二度烫伤”,由于施暴者是未成年人,所以无法处罚,令人细思极恐的是,小女孩反校复课以后,竟然发现一封威胁信。 据悉,这位小女孩只有6岁,在小学一年级上班着,施暴者为男子李某,不仅个头、年龄都要比她大许多。 此事事发以后,因为李某未满14周岁,属于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没有进行任何的行政、刑事处罚。 他的家人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下,赔偿了小女孩32万元。 事后,校园小霸王李某因为年龄问题,并未因此事受到影响。小女孩在入院治疗几个月后,终于能够出院重返课堂。 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小女孩的父母竟然在她的书包内,发现一张写有威胁语言的纸张。目前,公安机关就此事调查中。 这可真是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才这么小费年龄,就让向他人泼热水,以后还无法无天了! 有网友表示,这种小恶魔难道还让他上学吗?未成年法到底保护的谁? 也有网友称,我敢说,他不会有一私悔过之意,反而会仗着自己的年龄更加为所欲为,看下女孩书包内的纸条就清楚了。 确实,发生这样的事令人心寒。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虽然刑事责任年龄下降到了14周岁以下,但也是有适用条件的,即年满12周岁,而且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12周岁以下的年龄,一律不追究任何责任,12周岁以上的,也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本案中,李某小学6年纪的年龄,11周岁,并未满12周岁,所以肯定无需承担责任,这一点没有争议。 退一步讲,纵使年满12周岁,仅就现在的情况而言,也不符合适用的条件,所以司法机关在这一方面也确实是“无计可施”。 其次,李某虽然犯了大错,但由于其年龄,其应当享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 很多网友义愤填膺的认为,对于这样的小恶魔,纵使法律无法严惩,那也应当直接开除,但事实上,学校在这方面也是没有权利的。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本案中,李某只是小学6年纪的学生,所以还尚处于义务教育法情况,应当接受相应的教育。 但是,并不是说李某就可以无法无天的欺负同学。 按照义务教育法第2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意思就是说,对于这种有严重危险行为的学生,完全可以对其“特事特办。” 最后,这封不知名的威胁信到底是谁的还不言而喻,但无论怎么样,对于这样有暴力倾向的孩子,应当重点关注,不要让一个坏孩子,毁了一群好孩子。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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