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实际控制人”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尽管被告非案涉公司股东,但《公司法》第20条规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之立法目的自应涵盖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格之情形,故法院基于此判令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公司法》第20条之立法目的,并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情形。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