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和同事因工作发生分歧,就说了一句神经兮兮!同事问他:你说啥?男子又说了一句,不料,同事直接给男子一耳光,随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事后,公司将男子解雇,说他骂人,违反了公司规定,男子告上法院,要求公司赔偿47万,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李哲在某电气公司干了11年了,算是资深老员工了,工资都涨到2万多了。
他一直兢兢业业工作,没有做过出格的事情,但是,因为随口一句话却惹了大麻烦。
2021年11月25日,李哲像往常一样忙着工作的事情。
因为工作的事情,他和同事苗青凡产生了分歧,他认为自己的想法是对的,试图说服对方。
但是,苗青凡对他的想法提出了质疑,还说了自己的想法。
两人争论了一会儿,谁也没有说服对方。
李哲争的有点心烦,就随口说了一句:神经兮兮。
苗青凡的情绪也受到了影响,心里有点底火,就问李哲:你说什么?
李哲又重复的说了一句:神经兮兮。
苗青凡火气瞬间上来了,直接就扇了李哲一巴掌。
李哲哪里能忍这种委屈,直接和苗青凡发生了肢体冲突。
其他员工一看事情要闹大,赶紧将他们拉开……
不料,公司对李哲的行为很不满,认为他和苗青凡吵架,就是故意找事,还辱骂和挑衅同事。
李哲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秩序,对工作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另外,李哲是在2010年入职的,公司《员工手册》有明确规定,员工不能对公司其他员工有歧视、挑衅、辱骂或者语言暴力,肢体暴力等行为。
如果违反了该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在2021年12月1号,以李哲和苗青凡发生冲突,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和李哲的劳动合同。
李哲知道被解雇后,整个人都懵了,当时他说苗青凡神经兮兮也不是辱骂啊?明明是自己才是被打的那个。
李哲觉得神经兮兮只是一句抱怨或者玩笑,不能因为这个就上升到辱骂或者挑衅上面,还说违反公司规定吧。
而且,李哲觉得和苗青凡发生冲突后,他没有殴打对方,自己才是被打的那一方。
另外,事后两人都互相道歉了,也互相谅解了。
公司不能因为自己不接受书面警告处分,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啊。
但是,公司却觉得李哲和苗青凡发生冲突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秩序,事后,还不承认错误,所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问题。
李哲因为一句话丢了工作,越想越憋屈,他在公司干了11年了,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1534.33元。
一想到这么多年的努力,公司就仅仅因为这件事给自己开除了,他就觉得不公平。
于是,李哲直接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73.755.26元。
1、公司认为,李哲说苗青凡神经兮兮,构成辱骂和挑衅行为,因此解雇李哲,合法吗?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李哲和苗青凡说神经兮兮一词,虽然有些不当,但没有达到让对方人格和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程度,因此,不构成辱骂。
而且,李哲也不是有意引发冲突,所以,他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挑衅。
法院认为,公司可以对于李哲不妥当的行为,进行批评,或者警告。
但李哲的行为,没有严重到必须解除劳动合同这这一地步。
2、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和李哲的劳动合同过于严苛。
《劳动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罚时,应该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
在行使管理权时,尤其是在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更应该谨慎。
因为,解除劳动合同,不只会影响到对方日后的基本生存能力,还关乎他的名声和以后能不能找到新工作。
3、法院判决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院一审认为,李哲说的神经兮兮确实不当,但还没有到辱骂或者挑衅的程度。
而且,和李哲发生冲突的苗青凡也有不当之处。
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李哲和苗青凡有互殴的行为。
对于李哲说的不当言辞,公司可以批评、警告,或者在以后的工作中观察他的后续表现。
李哲的行为,不到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步。
所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处罚过于严苛,存在不当。
根据李哲工作的年头和工资。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李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3755.26元。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