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败诉!河北,一女子因土地承包问题,与村支书发生争执,并在情急之下打到村支书的左脸上,村支书气愤异常,随后报警处理,警方到案后,对女子拘留5日。女子不服,认为本案事出有因,系邻里纠纷,处罚畸重,于是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这样判! (来源: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事发当日,李女士因怀疑村支书王某未经自己同意,私自将自家地售卖给他人,便与王某发生争执。 两人越吵越凶,李女士认为王某说话做事太过霸道,情急之下,李女士提起右手煽了王某左脸一巴掌。 被打后,王某报案。 警方到案后,对李女士、证人魏某、王某进行了讯问。讯问过程中,李女士承认自己确实打了王某一巴掌,但是,并没有用劲儿。 而王某则称自己被打后,耳朵嗡嗡嗡的响个不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天的拘留,并处200-500元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认为李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于是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完毕后,李女士先是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没有问题,于是李女士又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复议机关共同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1、她打村支书的行为纵然有错,但村支书不讲道理在先,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 2、案发后,村支书先是要做法医鉴定,后又放弃鉴定,公安机关在没有鉴定结果的情况下,便对她进行行政拘留,属于程序违法。 3、她本次行为系初犯,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4、证人魏某与王某具有利害关系,他的证词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5、王某夸大其词,故意称自己受伤了!既然他这么不舒服,为何当时不去做伤情鉴定? 6、在做笔录时,现场只有1名干警做笔录,她对干警的数量以及身份存疑。 法庭上,公安机关辩称:李女士在不了解事情真相的前提下,跑到村委会大喊大闹,还殴打村支书,影响村委的正常办公,性质恶劣,拘留5日系已对其从轻处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两条条款是对行政处罚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初次违法都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它还有两个前提,即: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本案中,李女士虽系初犯,但在案发后,并未采取积极措施取得王某的谅解,而是依旧扩大矛盾,不属于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天的拘留,并处200-500元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该条规定是以“殴打行为”作为处罚依据,而不是以“是否受到损害”作为处罚依据。 意思就是说,只要是实施了殴打行为,即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所以对伤情鉴不鉴定都不影响处罚结果。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的规定,需要传唤当事人接受调查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若拒不接受传唤,可以强制传唤。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未提交传唤手续,违反法定程序。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本案的发生时间是2023年10月17日,而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是2024年1月8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最终,法院判决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违法。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