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哉!怪哉!王兴未律师非要进法院出庭,对方非不让进,还说他干扰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更为奇怪的是,委托王兴未律师的被告人,还要通过律师展示强烈要求出庭的手写声明,难道,被告人本人也不让出庭? 这就尴尬了,庭审结束后,若被告人的室友打听案子审理情况如何,被告人该如何回答?总不能说:“我不知道呀!我的律师也没进法庭。” 或许有人质疑,这是二审上诉案件,也许被告人并未上诉,所以不让出庭。但是,《刑事诉讼法》第392条规定,部分被告人上诉,其他被告人也可以委托律师辩护;第399条更加明确规定,未上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允许。 也许有人质疑,二审案件未必都是开庭审理,不能出庭很正常。但这个案件已然开过庭了。 如果没有其他原因,为什么,这名被告人在被指控犯罪时,不仅本人不能出庭辩护,连他的辩护律师也被拒之门外?如此奇怪之事,只有等官方的后续回应,才能知道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