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北京海淀,一男子在高速开车时,不慎从路面的大石块上碾过,结果致一侧前轮胎爆了,轮毂损害导致报废,底盘以及后轮都遭到不同程度损伤。男子花了23800元自行修车后,怒将公路管理方和养护方告上法院,认为公路管理方和养护方没有及时清除路面石块,属于管理和养护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这样判!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袁天刚(化名)开车在高速路上由北向南疾驰。在行驶至某路段时,袁天刚因为要超过前方的货车,所以开车拐入了最右侧的慢车道。 万万没想到,袁天刚才把车拐入慢车道,右侧的前车轮像是碾压到了什么东西,车身一阵震动,随即传来了“砰”的一声。 幸好袁天刚当时两只手都把着方向盘,在发生震动后又立即踩死了刹车,否则可能会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严重后果。 随后,袁天刚把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下车检查,并在车后150米处放置了三脚架。 经检查,车辆的右侧前车轮轮胎已经爆了,车轮毂也出现了明显的损坏,右侧后轮以及底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损伤。 袁天刚往回走了一段路,发现路面上竟然有一块很大的石块。之后,袁天刚报了警。由于无法确认石块的来源,警方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交通事故。 袁天刚无奈接受了这个事实,然后将车拖去了4S店维修,共花了23800元的维修费。 4S店员工看到袁天刚的车坏成这样,便好奇地询问是怎么弄的。袁天刚苦笑着将自己的遭遇说了出来。 这时,4S店员工突然提了一嘴:“你找不到谁丢的石块,那就去找道路管理方啊!” 当袁天刚听到这个建议后,眼前顿时一亮。几天后,袁天刚便将高速路的管理和养护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 可是高速路的管理和养护公司却反驳称: 1、公司已经按照规定每天对高速路进行分段巡视,在巡视时并未发现道路上有大块石头,即便有大块石头也会立即清理,以确保道路的畅通。 总不能要求巡查人员一天24小时在道路上守着,这并不现实,公司也没有这么多员工去巡查。 为此,公司提供了巡查日志,以证明尽到了巡查义务。 2、事发时是白天,大块石头在道路上出现,这一眼就能看清楚。袁天刚自己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导致车况受损,这说明袁天刚并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 因此,袁天刚应当自担责任,或者去找遗撒大石块的行为人承担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袁天刚的全部诉请。 法院会怎么判呢? 本案是因道路上出现遗撒物而导致的侵权案件。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遗撒大石块的行为人要承担首要责任。而作为公路的管理人,在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时,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道路养护公司虽然提交了巡查记录以及巡查路线图等证明,证明了巡查人员的确是对涉事路段进行了巡视,但这些证据尚不足以排除在巡视过程中就出现了大石块,而巡查人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大石块后没有进行清理。 法院认为,道路养护公司应当提交相应路段的视频,找到遗撒大石块的行为人以及提供具体的遗撒时间,但是道路养护公司只提交了巡查记录和路线图,并未积极寻找遗撒大石块的行为人,也未积极举证大石块的遗撒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道路管理和养护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还认为,袁天刚作为驾驶员,其开车时应当注意好前方路况。 根据袁天刚提供的大石块的照片,可以看出石块是比较大的,即便是在100米开外,也能看得十分清楚。 因此,袁天刚自身并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道路管理和养护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袁天刚车辆维修费16660元。 你们认为道路养护公司该不该担责?欢迎留言交流。 关注@法律公开课
差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