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该!浙江一男子,得知女子的丈夫和婆婆不在家,深夜爬上女子的二楼,想翻墙入室。女子听到动静,拿起拖把进行防卫,男子一声惨叫失足跌落,后脑着地,不幸身亡。男子的家属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法院这样判了。
深夜,李梅和丈夫通了一通电话,她叮嘱丈夫在休息区多休息一下,不要急着开车上路。
挂断电话,李梅躺在床上辗转反侧,婆婆带着孩子回了老家,丈夫又出门工作,原本热闹的家里瞬间变得寂静,她有些不适应。
漫漫长夜,四周静谧无声,李梅怎么也无法入睡。
她闭上眼睛,脑海中却不停回想着各种事情。就在这时,窗外传来一阵窸窸窣窣的声响。
起初,她以为是老鼠或者其他小动物。然而仔细听了一会儿,她感觉到不对劲,窗外的声音像是有什么东西在轻轻移动。
难道家里进贼了?
李梅猛地坐起身来,屏住呼吸,认真聆听。声音愈发清晰,她的心猛然一紧,手心里渗出了冷汗。
她家的二层小楼紧挨着宽阔的水泥马路,但二楼的窗户没有安装防盗网,这让她感到不安。她也记不清睡前是否锁好窗户。
她轻手轻脚地从床上起身,走到洗手间,拿起一个拖把,然后小心翼翼地拉开窗帘一角。
在月光的照耀下,她看到一个模糊的身影正在伸手打开窗户,李梅的心一下子提到了嗓子眼,吓得几乎要尖叫出来。但她强忍恐惧,努力保持冷静。
她深吸一口气,鼓起勇气大声问:“是谁在外面?你想干什么?快走,否则我可不客气!”
窗外的黑影压低声音回答:“我知道你一个人在家,乖乖的,否则我会要你的命!”
李梅看到窗外的人半个身子已经翻了进来,她立刻用拖把狠狠一杵,只听到“咚”的一声,似乎有什么东西掉落。
她呆呆地站在原地,浑身不由自主地颤抖,过了好一会儿才缓过神来,拨通了丈夫的电话,告诉他家里出事了。丈夫了解情况后,立刻让李梅报警处理。
在等待警方到来的时间里,李梅躲在二楼的卧室里,根本不敢下楼查看。
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李梅家楼下躺着一名男子,后脑勺着地,已经奄奄一息。
急救车到达现场,将男子送走,但经过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经过调查,死者叫王某,是李梅家同村的居民。王某对李梅家的情况非常熟悉,知道李梅的丈夫是个长途货车司机,常常在外工作。
他从邻居口中得知李梅的婆婆也带着孩子回了老家,心生歹念,从一楼的排水管爬到二楼,企图推开窗户进入房间。
警方在李梅家的外墙、排水管和窗户上提取到了王某的指纹和脚印。
最终,警方认定李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王某的家人却一纸诉状将李梅告上了法庭。
王某的家人认为李梅用拖把将王某击落,导致王某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王某的家人认为,虽然王某深夜爬上李梅家二楼存在过错,但李梅在发现后应当报警或呼救,而不是将王某击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李梅在将王某击落后负有救助义务,应当及时施救。但她并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也未下楼查看情况,救助不及时,存在过错。
王某虽然有过错,但不至于死亡。
因此,李梅应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
然而,李梅则称:事发当晚,她出于自卫,拿拖把击打了王某,自己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侵害人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李梅一方认为,事发当晚,王某非法侵入她的家中,她出言制止王某的行为,但王某不听,还试图翻窗进入房间,对她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
李梅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并且在杵了一下后并未继续伤害王某,因此她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非法侵入李梅家中,李梅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反击,用拖把杵向王某,这是出于自卫本能的正当防卫,因此李梅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