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男子与已婚女下属在公司仓库发生关系时,被女下属的丈夫撞破。女下属的丈

鲁国平先生 2024-11-16 07:54:28

广东东莞,一男子与已婚女下属在公司仓库发生关系时,被女下属的丈夫撞破。女下属的丈夫要求男子道歉,可男子非但没道歉,还还当面挑衅和嘲讽。事后,公司对男子做出了停职处罚,可没想到男子直接辞职不干了,还申请了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14万元。劳动仲裁支持了男子的诉请,但公司却不服,告上了法院,认为男子是主动辞职,就不该补偿。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蓝冰在某纺织制衣公司工作了20多年,一步步从基层爬到了生产中心经理的位置,一个月的工资高达1.7万元。

蓝冰的工作能力有目共睹,然而工作能力强并不代表人品也好,在蓝冰遇到已婚女子高美兰后,这道德就滑坡了。

高美兰比蓝冰小很多,不仅长的漂亮,身材也凹凸有致。作为蓝冰团队的一员,高美兰与蓝冰接触的时间较多,有时候二人还需要一起加班到深夜。

在如此多的接触下,高美兰发现蓝冰不仅仅稳重,其工作能力非常强,很多时候一些疑难问题,到了蓝冰手里就能轻松解决,这让高美兰对蓝冰崇拜至极。

而对于高美兰的美貌和才智,蓝冰也会毫不吝啬的进行夸奖、赞美,这一来二去的,二人之间就产生了情愫,甚至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高美兰的丈夫田伯光也是这家制衣公司的员工,不过在不同的部门。在蓝冰与高美兰发生不正当关系后,二人平时的举止十分亲密,这让同事们看出了不对劲,于是将此事告知了田伯光,还嘲笑田伯光被戴绿帽子了。

田伯光一开始还不以为意,甚至让同事们不要乱说,可随着传言的版本越来越多,这让田伯光对高美兰产生了怀疑。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田伯光来到公司的一处仓库,正巧看到妻子高美兰被蓝冰抱着亲吻,衣服都已经被解开了。

田伯光当即大怒拉开二人,然后准备动手殴打蓝冰,但被高美兰给拦了下来。

就这件事而言,本就是蓝冰和高美兰的错,可蓝冰不仅不认为自己错,还当场嘲讽田伯光,还称田伯光给不了高美兰想要的生活,建议二人早点离婚,让高美兰跟自己。

田伯光被羞辱后,持剪刀打算与蓝冰拼命,结果被赶来的同事给劝住了。

之后,公司领导得知此事,对蓝冰进行了停职处理,并要求其将《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好好学习一下。

可是一个星期后,公司却收到了蓝冰的辞职申请,理由是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离职后,蓝冰立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13万余元以及当月工资9606元。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定公司的行为违法,支持了蓝冰的全部诉请。

公司不服,认为蓝冰与已婚女下属高美兰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损害了公司的形象和名誉,这才对其作出了停职并学习婚姻类法律的处理。

而且蓝冰是主动辞职的,公司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

那法院会怎么判?

1、一审法院的意见是:

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公司员工的当庭作证,可以确定蓝冰与高美兰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另外,法院核实到,公司在发现蓝冰的不当行为后,对蓝冰与田伯光进行了调解,可是蓝冰嘴上承诺不再找高美兰,但却偷偷与高美兰联系,聊天记录也十分暧昧。

由此可见,蓝冰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经调查,公司的规章制度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且已经进行过公示,其中明确规定员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以及《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要求蓝冰进行停职培训,此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与蓝冰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无需向蓝冰支付经济补偿金。

蓝冰不服,提起上诉。

2、二审法院的意见是:

根据一审法院调查,蓝冰与高美兰存在不正当关系情况属实,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蓝冰做出停职并学习婚姻类的法律知识,并无不当。

期间,蓝冰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亦批准了其辞职,这符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同意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导致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况。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蓝冰的诉请,维持一审判决。

最后,这场由婚外情引发的职场风波,以蓝冰的三诉两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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