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冤了!”四川,一大爷养殖了一口鱼塘,多年后,里面的鱼个大肉肥。同村男子听说后,贪念起,趁着暴雨天气,偷偷潜入鱼塘,准备抓几条红烧。不料,鱼塘在暴雨下太滑,水深超过2米,男子不慎滑倒,又不太会游泳,呼救无人应答,不幸溺亡。事后,男子家属将大爷告上法庭,声称大爷的鱼塘防护和提示不到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70多万元。大爷庭上大喊冤枉,而法院判决却出人意料。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案情微调) 张大爷(化名)有三个子女,老伴早早离他而去,凭借一口鱼塘,将子女们养大成人,等子女们有了自己家庭后,张大爷没有选择跟着一起生活。 在张大爷看来,子女们刚成家,生活也不容易,不想因为自己,拖累了子女们,遂选择待在老家,继续养殖鱼塘,赚点钱贴补家用,缓解子女们的负担。 子女们执拗不过,只能任由张大爷继续养殖,却不想,张大爷的坚持给自己招来了一场巨额索赔的诉讼。 张大爷养殖的鱼,远近闻名,割鱼草非常勤快,从来不用鱼饲料,绝对是有机鱼,而且每条鱼都在六七斤以上,肉质鲜美。 同村的张强(化名)结婚后,一事无成,天天就在家无所事事,也不上班,闲来无事,就想起别人说到张大爷家的鱼塘,计划着哪天去弄几条鱼吃吃。 事发当天,张强想吃红烧鱼,正逢暴雨天气,同村的人都在家不敢出门,这给张强创造了好机会。 张强拿着捞鱼设备,偷偷溜达到张大爷鱼塘附近,没注意到鱼塘附近的情况,鱼塘因为暴雨原因,坎上到处是淤泥,特别滑,而水深也有接近3米。 张强看着冒出水面的大草鱼,特别激动,伸出捞鱼工具,试图抓几条就走人。 没想到,张强身体没站稳,滑入了鱼塘,而张强又不怎么会游泳,很快就开始在水里挣扎,大声呼救,但四下无人。 过了大概半小时,张强筋疲力竭,懊悔不已,但只能任由身体往下沉,直至没过头顶,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张强的妻子发现丈夫不在家,到处找了一番,但无果,就报了警,几天后,在张大爷鱼塘找到了张强的尸体。 警方调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让张强妻子与张大爷家自行协商解决。 张强妻子认定张强的死与张大爷脱不了干系,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但张大爷认为张强偷鱼不成才溺亡,与其无关,双方协商不成。 事后,张强妻子一纸诉状将张大爷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发生了激烈的辩论。 1、张强的妻子认为,鱼塘属于公共场所,张大爷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让张强有机可乘,继而致使张强死亡,构成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大爷的鱼塘在村附近,经常会有村民在附近出没,属于公共场所无疑,而张大爷作为鱼塘的权属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张大爷明知道鱼塘比较深,在下雨时,水深可能造成他人溺亡的情况,却没有在鱼塘周边安装防护措施或者是设置警示牌,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张大爷认为,鱼塘系私人区域,张强系偷盗行为,其不对张强负有任何安全保障义务,且张强明知鱼塘暴雨天气路滑、水深,系其自甘风险所致,张大爷对张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该担责。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张强溺亡时正直大暴雨,常人都可知晓路滑,且鱼塘水深也是一目了然,但张强仍前往,属于故意为之的自甘风险行为。 同时,鱼塘是张大爷的私人区域,且并不是在路边,周边并不常见村民过往。而张强偷盗张大爷养殖鱼,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张大爷不应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不存在过错。 因此,张强应当自负其责。 3、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张大爷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大爷的鱼塘虽然是私人区域,但鱼塘所处区域不算非常偏僻,仍不排除有村民前往,还是要做好一定的防护或警示措施,不然不排除溺亡风险的发生。故张大爷存在一定过错。不过,张强作为成年人,明知暴雨偷盗张大爷养殖鱼,存在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张大爷承担7万多元的赔偿责任。 4、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不宜随意扩大,否则可能出现泛化适用风险,换言之,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对于不在村民居住或通行区域的鱼塘,一般不会造成村民溺亡风险,除非塘主有明显管理不善情况,不宜认定有赔偿责任。 更何况,本案张强系偷盗行为引发溺亡结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这一情况下,不支持张强家属的赔偿请求或更为合理。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
这小偷又赚了!本想偷几条鱼,没想到赚了7万!
真能编 你说七十万就七十万?根据呢? 那他们索赔七个亿 你负责百分之十 是不是要陪七千万?
小偷,偷东西有理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