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一名男子做手术时,医院在手术进行到一半突然要求家属交4100元购买手术刀,称这把手术刀是用宝石制成。家属担心丈夫安危被迫交钱,出院时才发现这笔费用还不能报销。男子多次找医院理论,医院竟说“谁做手术都得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医院这样做合法吗?
1.
案情回顾
2019年的一天,张于良从卫生间出来后,一屁股坐在沙发上,额头直冒冷汗。他告诉妻子王玉娟,自己肚子疼了半个月,大便还带血,因为怕她担心才一直瞒着。
王玉娟听后立即带着丈夫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张于良患有结肠腺瘤和慢性结肠炎。好在腺瘤是良性的,医生说只需要做个小手术,连全麻都不用。
第二天,张于良躺在手术台上,心里紧张不已。王玉娟在手术室外焦急等待,手心直冒汗。
手术进行到四十分钟时,突然发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护士急匆匆从手术室出来,喊道:“谁是张于良家属?”随后给了王玉娟一张写有12020的纸,要求她立即去门诊缴费。
王玉娟一头雾水,手术前不是已经交过费用了吗?护士解释说,12020是手术刀的编号,这把手术刀是张于良手术必须用的。说完,护士就转身回了手术室。
王玉娟心想,手术刀不是医生的工具吗?怎么还要病人自己买?但是丈夫正躺在手术台上,她不敢耽误时间。可当她到缴费窗口得知这把手术刀要4100元时,着实吓了一跳。
“不交钱是不是就不给继续手术了?”王玉娟不敢冒这个险,只好硬着头皮把钱交了。
手术结束后,张于良平安出院。可当他得知妻子在手术过程中被要求交4100元买手术刀,而且这笔钱还不能报销时,彻底怒了。
张于良认为,医院这种做法实在太不合理:1、手术刀是医生的必备工具,为什么要病人买?2、为什么不提前告知,偏要在手术进行到一半时才说?3、这么贵的手术刀,患者连见都没见到,更别说带回家了。
张于良先后找到主治医生、科主任和院长理论。主治医生说:“所有患者都要交这笔钱,这是常规做法,怎么到你这就这么多事?”科主任避重就轻,院长虽然承认手术前没告知是医院疏忽,但就是不提退款的事。
张于良找到卫健委投诉。卫健委明确表示:医院收取4100元手术刀费用,必须要患者签字同意才行。
2.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医院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事先告知患者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手术刀费用。
2、医院构成合同违约。依据民法典,医院和患者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手术刀作为手术必需品,其费用应在手术前明确告知并征得患者同意。医院在手术进行中突然要求补交费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医院的收费行为违反价格法。医疗机构的收费应当遵循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临时加价,且金额巨大,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退还张于良4100元手术刀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元。
莆田系的民营医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