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 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这个话题,站在一个法官的视角,科普一下刑事自诉那些事。
从法官的角度,刑事自诉大体分为4个阶段:
①立案审查。
②分案后审查
③庭前审查
④开庭审理
(一)
立案审查阶段。
就是对自诉人提起的诉讼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在这个阶段,50%左右的起诉会被毙掉。而毙掉的案件,除需要查找被告的外,其他是不通知被告的,所以很多被告是不知情的。
两个关键点:
(1)刑事自诉立案审查远远高于民事诉讼立案,不是对立案条件进行表面审查,而是进行实质性审查。
(2)刑事自诉立案审查标准也高于公诉案件的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标准。
因为自诉案件不经过公安侦查和检察院审查程序,一旦立案会直接进入审判程序,所以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也高于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3)在立案这个环节,立案庭会对刑事自诉的基本要素进行审查。包括:
①被告是否明确且可查找到。
②是否过诉讼时效。
③是否符合管辖规定。
④是否提供了有犯罪发生的证据。
●●特别说一下立案庭把握的证据标准:必须提供“有”犯罪事实的证据,但不要求证据达到“完全充分”的证据标准,只要求证据内容上与指控的犯罪事实要有直接关联性。
(二)
分案后审查
案件受理后,分案到审判庭,这时候就算开始审理案件了,但还没到开庭审理。
●●在这个阶段,法官除对立案条件进一步审查外,对证据的审查标准就变了,变成了:自诉人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
“足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如果法官审查认为自诉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达到“足够”这个标准,会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
●●法官一旦通知自诉人补充证据,就意味着法官对已经提交的证据已经作出否定性判断。
如果不补充证据,则会被要求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到此为止了。
在这个阶段,大约25%的案件(以提起起诉为分母,下同)会被裁定驳回或要求撤诉。
江秋莲女士诉刑事自诉陈岚一审,就是终止在这个阶段。
但是,这个阶段对证据的审查还是单向的,还是法官依据职权单独审查,并不要求被告提供证据。
(三)庭前审查阶段
有25%左右的案件经过了立案后审查,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可以审理了。
这个阶段也是法官心证形成的关键时期。
但一旦开庭,就意味着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犯罪嫌疑人,所以法官对于是否开庭还是慎重的。
所以开庭前,一般会通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小质证”,且提供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也就是反证。
●●法官一旦通知被告人提供证据,就意味着对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心证,被告就应该小心了。
如果被告“小质证”无效,且不提交证明无罪的证据,那么法官就会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自诉人起诉有足够的证据”,案件就会进入庭审,接下来被告就危险了。
在这个环节,大约15%的案件会毙掉,裁定驳回。
(四)
开庭审理阶段。
经过前面三个阶段,大约90%的案件已经毙掉了,剩下的10%左右进入了开庭审理。
这10%开庭审理的案件,大约30%会被判追究刑事责任。
这时候证明标准才真正变成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
而双方的交锋已经不局限于证据,还有罪名、犯罪构成、法律适用、免于追究、认罪悔改、依法从轻减轻、量刑等问题。
(五)
刑事自诉的几点知识。
(1)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也可以反诉。
(2)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然可继续审理,法院可根据原告人的诉求对民事部分做裁判。
(3)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也可以自首,自首的也依法从轻减轻。
(4)除依法应转公诉的案件外,刑事自诉跟民诉一样,全过程可调解。
(以上解答适用于刑事诉讼一审,所有数据均为博主感受性概数,并无具体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