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沽源,女子带着与前夫所育的孩子再婚后,又育一子。起诉离婚期间,再婚丈夫意外去世。丈夫去世几个月后女子又再婚。之后女子因遗产、夫妻债务等问题,与前公婆先后打了4场官司。
(来源:央视一线栏目)
男子赫某与前妻离婚后,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赫某在县城务工时,认识同是离异单身的女子刘某。刘某与前夫离婚时也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
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各自带着与前任所育的孩子共同生活。2015年,赫某与刘某登记结婚。
婚后二人在赫某老家建了一套农村自建房,加上装修共计花了20多万元。其中刘某支付了8万多元。搬入新房居住不久后,刘某生下一个儿子。
可自打刘某嫁进来后,就与公婆关系不好。尤其是刘某为赫某生下一个儿子后,公婆认为刘某偏心其与前夫所育的孩子。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有一次,公公还打了刘某一巴掌。
从此以后,刘某与赫某的感情也变得不如从前。2021年,赫某将婚后买的机动车过户给了别人,但却没有收到一分钱。刘某认为,赫某是在转移夫妻财产,为日后离婚做准备。
刘某收集证据后,以系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单独处分为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无效。
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求。紧接着,刘某又起诉离婚。可起诉离婚不久后,赫某却意外死亡。
值得一提的是,公婆第一天联系不上赫某时,因外面大雪纷飞,两个老人去不了40公里外的养牛场,曾求助刘某去看看赫某怎么回事。但却被其拒绝。无奈之下,公婆只能求助前儿媳李某。
李某看在老人和孩子的份上,出钱请铲车来到养牛场,铲车铲开地上的积雪后,才发现赫某。但此时赫某已经死亡。死亡原因系胃出血。
自此以后,公婆和刘某彻底闹掰。
办完赫某的葬礼后,刘某起诉公婆。要求分割遗产,并认为其与前夫所育儿子也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7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扶养关系形成的前提一般是继子女未成年需要继父母抚养教育,有共同生活的事实,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相互扶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等。
具体到本案,刘某与前夫所育孩子自2015年开始就受到赫某的教育、抚养,因此,双方是属于继子女和继父的关系,故继子女也有继承权。
而且,赫某与前妻所育的孩子也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赫某名下一半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才是遗产。遗产应当由公婆、三个孩子及妻子刘某等6人共同继承,且应当均分。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不过因赫某去世后,欠下一屁股债。所以当时双方在法院的见证下,同意农村自建房归公婆所有,但是,二人应当承担赫某生前所欠下的债务,而赫某名下所剩余的那点存款则归刘某所有。
因赫某去世几个月后,刘某就再婚。所以官司结束后,双方再无来往。2023年底,农村自建房遇上拆迁。房子拆迁后,前公婆搬到40公里外的养牛场居住生活,拆迁款还清了赫某生前的债务。
可今年初,刘某再次将前公婆告上法庭。理由是建养牛场花了30多万元,当时有18万元工程款没钱结算,所以将养牛场抵押给了包工头。抵押协议上有刘某的签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当时起诉分割遗产时,遗漏了这个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可前公婆却也提交了聊天记录拟证明,建这个养牛场时赫某曾向其姐姐借了8万元现金,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让姐姐到法庭上出庭作证。
但法院认为,仅有当时的聊天记录,还不能证明公婆的主张,故法院不认可姐姐这8万元债务。
最终,一审还是和上次一样,判决养牛场一半份额由前公婆、三个孩子及刘某等6人共同继承。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刘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可因前公婆除了养牛场外,已经没有其他住处,而且也没有其他财产,法院只能组织双方调解。
今年8月23日,第一次调解处理此事时,前公婆要求刘某补偿15万,但刘某只愿出1.5万元。
前公公听后当场拍桌子走人!刘某也不让步!
两天后,法院秉承化解群众矛盾、实际解决问题的宗旨,再次耐心组织双方调解处理此事。
不过,因双方的意见分歧相差太大,法院想到了一个折中的解决方案。即因养牛场是违建,各继承人只能分割使用权,且只欠了18万元的债务。
因此,法院建议200多平方米的养牛场,只保留几十平方米的平房面积给前公婆使用,其他部分面积的使用权,用于抵扣包工头的18万元债务。
该解决方案获得认可,目前,双方已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