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男子居住在敬老院内,出于个人性欲侵犯同院老人,并持棍殴打对方致人死亡,

雪峰说法 2024-11-16 18:08:14

安徽淮北,男子居住在敬老院内,出于个人性欲侵犯同院老人,并持棍殴打对方致人死亡,敬老院3名工作人员发现后,采取各种措施伪装老人病逝假象,并同意赔偿老人家属5万元,案发后3人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捕,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烈山区人民法院) 张传居住在淮北市烈山区一家敬老院,事发当年11月18日1时许,张传起床小便,刚出房间就听到贺哑叭(另案处理)在禹某的房间里大叫,还伴随着很大的砸东西的声音。 张传随即去喊宋计志,后敬老院院长即高长义、敬老院保洁负责人即朱云等人闻讯赶来并将贺哑叭按倒在地,宋计志找来绳子将贺哑叭捆住。 众人了解后发现,贺哑叭为满足个人性欲,从其独自居住的房间,来到禹某独自居住的房间,强行脱下禹某衣服实施强奸,并导致禹某死亡。 随后,高长义联系贺哑叭的哥哥贺某、敬老院的投资人即田树兰前来处理此事,贺某赶到现场后,拿来布条将贺哑叭重新捆绑。 高长义告知贺某,贺哑叭强奸禹某后将其打死一事,并安排宋某陪同贺某购买孝衣,由贺某、禹叙、宋某给禹某穿上孝衣,并让贺某和宋某将禹某身下沾血的被单由敬老院西北角扔到墙外。 而后,高长义与贺某商量后,贺某同意与禹某亲属协商解决此事,田树兰来到敬老院后,与高长义、宋志等人开车将禹某家人接到敬老院。 高长义告知贺哑叭进入禹某房间将其打死一事,禹某家人也同意协商解决,并向贺某索要50000元赔偿金,贺某表示同意,后由高长义代为书写欠条,贺某捺印后交给禹某家人。 之后,贺某把贺哑叭拉回家中,给其穿上一条棉睡裤,将其上衣丢弃。 当日8时许,高长义通知殡仪馆将禹某尸体拉走,由禹某家人办理死亡证明、注销禹某户口,并办理了火化手续,当日即对禹某尸体进行火化。 当日上午,田树兰、高长义再次安排朱云、宋某对禹某房间物品进行清理、消毒,对禹某房间喷溅的墙面进行涂抹。 后朱云购买了腻子粉、刷子,对禹某房间墙面喷溅血迹进行粉刷、涂抹,并喷洒84消毒液进行消毒;宋某打扫了禹某房间,并将房间内的物品扔掉。 当日下午,高长义、朱云再次安排清洁人员打扫禹某房间,因田树兰、高长义、朱云帮助贺哑叭毁灭证据,破坏案发现场,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查办案件。 案发后,田树兰、高长义、朱云三人被捕,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高长义、田树兰、朱云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高长义辩护称: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2.高长义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3.高长义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田树兰辩护称: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2.田树兰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田树兰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社会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朱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案发后,高长义、田树兰、朱云与禹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共支付补偿款8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3人还分别在其辩护人的参与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树兰、高长义、朱云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田树兰的辩护人提出的田树兰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归案情况说明显示田树兰是在敬老院被抓获归案,且到案之初未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 在案的证人证言及高长义、朱云的供述可以证实田树兰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高长义、田树兰起主要作用,田树兰作用相对较小,但综合考虑田树兰作为蒋疃敬老院的投资人,在到达案发现场后既未打120急救电话,亦未报警,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朱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判决高长义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田树兰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朱云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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