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浙江乐清,赵某一行五人到一家民宅里面打麻将,就在五人激战正酣的时候,突然遭遇公安查赌博,万万没想到,赵某,李某二人竟然为此直接跳了楼,导致二人直接死亡,赵某家属不干了,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来源:浙江乐清市人民法院)
金某在当地一家民房内,支了一台麻将桌,很快就有一些朋友参与进来,其中就包括赵某,和李某二人。虽然几人刚开始并不熟悉,但是经过几次麻将桌上较量之后,彼此之间也开始无话不谈。
案发当天,五个人又凑到了一起,开始“战斗”。可是,刚打了没多久,就听见屋外有人急速在走路上楼,紧接着就听到有人大喊让“开门”。
很快,警方进入房间内,确认几人正在赌博,但是令警方感到蹊跷的是,屋内却只有3名不法分子。
就在这时,有人大喊,不好了,不好了,有人跳楼了,这时候民警才反应过来,原来在其推门而入之前,听到了重物掉落地面的声音。
经过确认,跳楼的正是参与赌博的赵某和李某。之后民警赶紧拨打了120,将二人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但令人遗憾的是,二人还是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赵某死亡之后,其家人不干了,一直唠叨说,打个麻将而已嘛,何必要以命相搏呢。再说了,不是一直说“小赌怡情”吗?仅仅是一个娱乐活动而已,怎么就会跳楼了呢?
想来想去,赵某的爸妈还是觉得哪里有问题,于是便把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国家赔偿。
在法庭上,赵某的父母说:
1. 赵某当时打麻将仅是娱乐活动而已,并非赌博,民警上来就要抓赌,缺乏法律依据,之后又导致赵某坠楼而亡;
2. 民警的行为与二人的死亡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赵某二人作为成年人,完全能够预见跳楼而引起的结果,但是即便是这样,他们还跳下去,民警有必要客观陈述当时发生了什么,以及死者死亡的客观原因;
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由于民警的违法执法行为,导致赵某,李某二人坠楼而亡,请求法院判令公安局赔偿赵某死亡引起的各项损失,共计320万余元。
可是,公安局在法庭上却说:
1.案发当晚,是工作人员履行法定程序对赌博场所进行检查,在没进入房间的时候,赵某和李某二人就从房间窗户往外跑,后来不慎坠楼;
2.赵某的死亡是因为其自身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所致,并非民警行使职权造成,更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赵某家属的诉求。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赵某家属是否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赔偿。而获得赔偿的关键则在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在行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赵某的父母向公安局主张国家赔偿,却并未提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法院对于赵某父母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赵某父母的诉求。
有网友说,赵某的父母也是急眼了,一点证据没有,凭借着自己一点点猜想,就想碰瓷儿公安局,殊不知法院是讲证据的,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
当然也有网友说,赵某的父母找错人了,在这种情况下,赵某父母应该去找这个麻将局的组织者,因为法律规定公共活动的组织者对于参加活动的人,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请注意,民法典对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确实规定了其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前提是这种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如果是赌博,活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是不能适用相应法律规定的。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