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位16岁的女生不听话,被90后继父带到身边管教,不料继父在一次醉酒之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1-17 00:42:47

湖北武汉,一位16岁的女生不听话,被90后继父带到身边管教,不料继父在一次醉酒之后,因为不可避免的与继女发生了肢体接触,所以产生了与继女发生关 系的想法,他趁着继女入睡以后,偷摸到了继女的床上,不顾对方的反对,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冷静下来的阿强(化名)觉得自己不是人,他没有想到他竟然做出了如此令人发指的事,他无法原谅自己,便在思索片刻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阿强出生于1991年。早些年,他认识了大她几岁的女子阿梅(化名),阿梅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在与前夫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   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互相认可了对方,便成为了恋人关系,而后更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但因为客观原因,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   阿梅和前夫的女儿名叫小童(化名),也许是从小缺少父母的管教,童童年仅16岁的年龄,却早已经不学无术,辍学在家。   阿梅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却也对此无可奈何,她给阿强吐槽以后,阿强有了帮忙管教的想法。 按照阿强的想法,他恰好需要去外地打工,到时候直接将小童带在身边,这样既能脱离身边的问题孩子,也方便他为小童重新树立人生观。   刚开始,阿强对小童的管教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时间一久,双方之间的问题也就逐步暴露出来。   阿强年纪30多岁,正是血气方刚的年龄。小童虽然16岁,但各方面都发育的不错。   当天晚上,阿强喝了酒以后,带着几分醉意返回家中,他本能的想要制止小童玩手机,但奈何小童丝毫不为所动,反而不断的与阿强犟嘴。   阿强原本就已经醉酒,现在被小童这么刺激,直接上手和小童抢起了手机。   这个过程中,双方之间不可避免的发生了肢体接触,小童虽然没有注意到,但阿强已经被折磨的心跳加速、想入非非起来。   凌晨1点多钟,阿强最终没能按耐住内心的冲动,强行与小童发生了关系。   以上就是事情的大概经过,很难想象,阿强作为成年人,竟然能够做出如此令人发指的事,有网友表示,男女授受不清,更何况二者之间的年龄才差了17岁,只能说小童的母亲太不负责任了。也有网友称,继父虽然带个父字,但说的不好听点,就是两个完全没有血缘关系的异性,所以不出事故才怪。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没有任何异议的是,阿强虽然投案自首,但其行为仍然构成强 奸罪,而且有两个从重处罚的情节,第一个是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第二个是利用了自己监护小童的便利条件。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阿强的两个从重处罚情节,所以纵使他主动投案,也无法将刑期下降到3年以下,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其次,虽然从日常生活的习惯来讲,小童确实已经视阿强为自己的继父,周围人也这样看待双方的关系,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双方之间并不属于继父与继女的关系。   关于继父的定义,必须要求阿强与阿梅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而非事实上的夫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判断阿强与阿梅是否具有夫妻关系的唯一标准,那就是看二人是否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与双方之间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没有任何关系。   所以在本案中,阿强与小童不存在继父与继女的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监护关系,所以阿强被判处强 奸罪以后,不存在解除监护权的问题。   最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发生这样的事,与阿强的恶劣脱离不了干系,但根本原因还是阿梅未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如果在此事以后,她还没有尽到自己责任的话,很难给小童一个安全的环境。   那么那么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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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1-18 06:43

    自己投案,煞笔一个。

  • 2024-11-17 12:15

    傻到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