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一女高中生报警称遭到了男教师的强制猥亵,随后男教师被警方带走调查,可没想到在辨认现场时,男教师突然坠楼身亡。家属对男教师的坠楼行为产生怀疑,而且就算是真的是自杀,也是警方看管不力所致。事发后,两名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来源:红星新闻、吉祥新闻) 这起事件要回溯到2022年3月31日,当地教育部门突然接到一名女学生举报,称遭到男教师单某(化名)的猥亵。 教育部门对此十分重视,立即通知了警方介入调查。单某在接到派出所电话传唤后,只身前往接受调查,并在录完口供后返回家中。 然而在4月2日傍晚,两名民警突然来到单某某家中,出示了“涉嫌猥亵”的传唤证。随后,单某被移交给刑警大队。 据单某的女儿晓云(化名)回忆,在4月3日下午,母亲突然接到了警方的电话,让其去事发现场,直到这时母亲才知道父亲在指认现场时跳楼身亡了。 晓云对父亲的跳楼自杀行为表示强烈怀疑,她认为从父亲被带走后,直到收到死讯,期间对单某到底做了什么,警方为什么要传唤一无所知。 警方虽然对父亲单某的死亡作出了口头通报,但诸多细节仍模糊不清。例如,父亲为何会突然进入教室并跳楼?执法人员当时是否在场并采取了及时制止的措施? 后警方对此通报称,单某是因为左手挣脱了手铐,然后趁民警不注意冲进教室跳楼自杀的。 但是晓云对此还是持高度怀疑,因为现场并没有监控视频做证,这都是民警口头的陈述。 之后,检察院对两名涉事民警提起了公诉,称两名民警在带着嫌疑人单某去现场指认时,违反了办案规定,导致单某在无人看管的状态下跳楼自杀,故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1、单某到底有没有猥亵?他跳楼后还是否要追责? 对于单某是否存在猥亵行为,这不仅是看那名女学生的口供,还得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够足以证明单某存在猥亵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同时,按照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做到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现在警方还在调查搜集证据阶段,而单某只是嫌疑人的身份,所以单某一死,案件就无法继续查下去了,刑法是无法对死人定罪量刑的。 因此,单某不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 至于单某是否猥亵了女学生,现在只有二人知道了。有不少人认为,单某以死明志,这起案件很有可能是诬陷。也有人认为,单某是因感到羞愧而自杀,但既然人已经死了,那这件事就到此结束吧。 2、单某跳楼自杀,为何要追责涉事两名民警? 首先,单某只是嫌疑人,并不是罪人。 在法院尚未判决前,单某始终有可能被定为无罪。因此,单某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其次,民警对嫌疑人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讯问、询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举止和表情,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但是本案中,两名民警在带着单某指认现场时,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单某挣脱手铐跳楼身亡,这构成了失职。 因此,检察院认定两名民警构成玩忽职守罪,并提起公诉并没有问题。 最终,法院考虑到两名民警存在认罪认罚的情节,故判决两名民警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两名民警还是有犯罪记录的,只是不用坐牢而已。至于之后单位是否会开除两名民警,这需要看单位领导的态度了。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看法? 关注@法律公开课 教师指认猥亵现场坠亡 警员定罪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