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敢碰军嫂?必须判刑!”江西赣州,一男子明知女同事是位军嫂,仍对其进行撩拨,不仅与军嫂发生了关系,二人还同居在了一起。军人回家后得知此事,果断报了警。后警方以男子涉嫌犯罪为由,将其抓捕归案。网友:为什么军嫂不构成犯罪,二人不是共犯吗? (来源:南昌晚报,文中皆为化名) 据悉,男子罗索与女子王梅是同事关系。二人由于工作的原因,所以经常需要组队一起。这一来二去的,二人便熟悉了起来。 在此期间,罗索了解到王梅竟然是一位军嫂,故对其十分的佩服,他知道军嫂是十分伟大的,自结婚开始就要独自负担家中的一切。 可是王梅并不需要别人的敬佩,她是个没有安全感的人,丈夫高小华不在家时,什么都要靠着自己解决,她对此感到身心疲惫,有点后悔做军嫂了。 罗索在得知王梅的难处后,开始经常帮助王梅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困难,这让王梅对罗索产生了好感,而在二人频繁接触下,罗索对王梅也产生了不一样的情愫。 就这样,王梅做出了背叛高小华的行为,与罗索发生了不正当关系。由于高小华一年都回不了几次家,所以王梅索性就搬去和罗索开始了同居生活。 王梅的行为很快就被高小华的家人发现,在掌握了有关线索后,家人斟酌再三,还是决定告诉高小华。 今年10月份,高小华接到家人传来的消息,得知了妻子的变故,他心如刀绞,但作为一名军人,他无法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考虑再三后,高小华选择了报警,举报妻子王梅和其同事罗索存在不正当关系,还将二人同居的地点告知了民警。 由于此案涉及到破坏军婚的问题,警方立即展开行动,根据高小华提供的线索,在一处出租屋内找到了王梅与罗索,并确认二人的确同居了。 面对突如其来的警察,王梅神色慌张,罗索则试图狡辩,但铁证如山,无论他们如何辩驳,警方还是将罗索抓获归案。 在接下来的调查中,警方确认了罗索明知王梅是军嫂,却仍然选择与她同居,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更触犯了国家法律。 因此,警方以罗索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1、罗索构成破坏军婚罪,而王梅作为共犯,为何她没有被抓? 首先,《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破坏军婚罪的惩处对象,只是破坏军婚的那个人,即罗索,而不是军嫂。 其次,虽然王梅与罗索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但二人并不属于共犯。 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但王梅作为军嫂,其并非破坏军婚罪的惩处对象,那即便王梅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也不能按照犯罪处理。 因此,警方只抓了罗索一个人,并不是失职,而是依法办案的。 2、王梅作为军嫂却婚内出轨,难道什么事都没有?难道不构成重婚罪吗?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不仅要二人有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而且还需要对外宣称是夫妻,或者让邻居都认为二人是真正的夫妻。 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按照重婚罪来处理。如果只是每个月上个几次床,那不叫同居,那叫姘居。 因此,王梅虽然婚内与情人罗索同居生活,但如果二人是偷偷同居,无人知晓的话,就无法按照重婚罪处理。 3、王梅既然后悔做军嫂,为何不离婚? 其实,军婚不仅受法律保护,军婚还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即军嫂要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否则不能单方提出离婚,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 由此可见,王梅就算想要离婚,只要高小华不同意,那就离不了。 对于军人来说,妻子可能更多的是承担一个传宗接代的任务,二人之间的感情要说有多深厚,那不见得,毕竟一年也见不了几次面。 因此,要让军人同意离婚,也非常的困难,而且还会有相关领导来劝说,劝说的对象不是军人,而是军嫂。 最后,军人在前方卫国,军嫂理应在后方保家,夫妻搭配干活不累。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提醒一些女性,我们的军人大多都是十分优秀的,但如果真要结婚,还请慎重。 因为一旦结了婚,想离就没那么容易了,而且一旦嫁给了军人,那就要有做好孤独,独自承担一切苦难的觉悟。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