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利性刑事司法,应休矣!     随着地方财政压力增大,某些地方政府乱罚款、乱检

小君侃社会 2024-11-17 06:53:59

趋利性刑事司法,应休矣!     随着地方财政压力增大,某些地方政府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甚至违规“远洋捕捞”、异地执法的现象日益增多,此类“杀鸡取卵”的短视行为,导致了当地营商环境的恶化,延缓了经济恢复进程。 趋利性刑事司法泛滥,究其原因而言在于:     一、刑事罚没收入的再分配缺乏明确规定,是趋利性刑事司法泛滥的主要原因。     趋利性刑事司法乱象之所以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其根源在于刑事案件罚没收入的再分配,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因此,很难从根源上杜绝趋利性司法的泛滥。     二、异地执法法律规范缺失,已有规定粗疏、刚性不足,难以遏制趋利性刑事司法的“恣意和任性”。     目前,《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异地拘留、逮捕等程序规范,就管辖、异地“查扣冻”等问题,则没有涉及。尽管公安部有《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之规定,但因其内容较为原则,而对异地趋利执法刚性约束力不强;导致实践中,办案机关异地执法不按规定操作,甚至乱扣罪名、打击报复等“异化现象”愈演愈烈。     三、《刑事诉讼法》对“查扣冻”缺乏特别的程序保护规定。     “远洋捕捞”,因企业涉嫌单位犯罪而对其财产采取“查扣冻”等强制措施。但《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单位犯罪的责任主体,对单位涉嫌犯罪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在“查扣冻”过程中,“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是极大的破坏。     为遏制趋利性司法乱象,特建议:     明确刑事罚没收入的再分配方案;在《刑事诉讼法》完善“查扣冻”等程序,建立相应程序救济和监督制度;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坚持“比例原则”,确保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谨慎适用冻结企业账户措施,鼓励采取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有序推进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限制企业注销、转移资产等措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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