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开,一名42岁男子与一名女网友在某酒店公寓开房发生关系时,被民警查处。女网友说两人第一次见面,男子说两人认识10个月了并出示30次转账记账拟证明其说法。但民警仍以嫖娼为由,对男子作出拘留15日,并处罚款5千元的处罚。事后男子以没有嫖娼故意为由,三次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阳光明媚的午后,中年男士张华打开手机上网冲浪,与一位名为刘梅的女学生结识。十个月来,张华多次给刘梅转账,总计6.6万元。为了得到更多回报,他们约会在市内酒店公寓,不料正巧碰上突击检查的民警。民警询问两人关系时,张华不知道如何回答,结果两人被带回警局。刘梅承认两人首次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张华坚称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
警方认定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对张华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张华不服处罚,三次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张华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给董芳(非刘梅)支付了6.6万元,证明了两人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这种行为属于卖淫嫖娼,应依法处罚。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张华未气馁,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提出警方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然而,再审法院认为张华在签署笔录时应该明确后果,他的陈述没有事实依据。再加上他承认违法事实并支付了金钱,公安机关认定他有嫖娼行为的判断是正确的。 对于此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