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太是孤寡老人,过世后,留下一套价值300万的房子,无人继承,房子一直由

小疯汇看社会 2024-11-17 16:39:21

上海,一老太是孤寡老人,过世后,留下一套价值300万的房子,无人继承,房子一直由老太的侄子使用,按理无人继承的遗产该归国有,用作公益,万万没想到,一女子突然把老太的侄子告上法庭,声称她是老太的干女儿,曾经给老太尽过孝,要求继承老太财产,结局让人想不到。

(案例来源:光明网 )

徐周建从外面回来,刚想坐下喝口茶,这时门铃响了,他转身走到门口,透过猫眼,外面站着一个女人。

徐周建确定自己不认识她,不过他还是好奇地打开了门。

“你好,请问你找谁?”徐周建有礼貌地问道。

“我就找你,你可能不认识我,但,我知道你,这房子是我干妈的,她无儿无女,如今她走了,按理我也有份继承的。”女人很有把握地说道。

徐周建冷笑一声,心想:这世道啊,有的人为了钱,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我伯母在世的时候,你这个干女儿从未出现,她刚一走,你就来了,你这是嗅到了钱的味道了吧?”徐周建冷冷地说道。

“干妈在世的时候,我也给她尽过孝,作为她的干女儿,我有权利继承她的遗产。”

原来,徐周建的伯母许大妈,早年丧偶,到了晚年,连她唯一的儿子也出意外过世了,留下许大妈孤苦无依。

许大妈随着年龄渐渐老去,生活自理也不太利索了。

后来,许大妈老伴的侄子徐周建一家搬到许大妈家里,跟她一起生活,顺便照顾许大妈的起居。

徐周建就像对待自己亲生母亲一样,去照顾许大妈,让许大妈的晚年有了依靠和温暖。

几年后,许大妈过世了,她的后事,是徐周建一手操办的。

虽然,许大妈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但是,徐周建觉得自己就是许大妈比较亲的人,而且他还给许大妈养老送终,这个房子他来继承合情合理。

可谁知道,许大妈刚刚过世不久,家里却来了不速之客,于是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这个女人说她叫刘飞燕,是许大妈的干女儿,她信誓旦旦地说,许大妈在世的时候,她曾经帮助过许大妈,也曾经给她尽过孝。

但是,徐周建从来没见过刘飞燕,也从未听许大妈说,她还有一个干女儿,徐周建觉得刘飞燕这是想来讹钱,他不认这个账。

可刘飞燕却不依不饶,坚持称,自己就是许大妈的干女儿,曾经给了她很多温暖和陪伴,并称拿不到遗产不会善罢甘休。

徐周建态度也坚决,想要分走房子,那是做梦。

忍无可忍的刘飞燕把徐周建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

这个案例,会涉及到哪些法律常识呢?

1、关于无儿无女的老人遗产继承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继承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子女,遗产的继承顺序和规则如下: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遗嘱,遗产将按照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进行分配。

如果没有遗嘱,遗产首先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和父母继承。

如果没有配偶和父母,遗产将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如果上述亲属都不存在,遗产将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2、干女儿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定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7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根据这一条款,干女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但可以通过遗嘱获得继承权‌。

本案中,许大妈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刘飞燕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跟许大妈之间的关系,所以,刘飞燕没有权利继承房子。

3、‌侄子对伯母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此外,《民法典》第1074条虽然规定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某些情况下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但这并不包括伯母‌。

不过,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侄子对伯母的赡养义务,但从人伦和道德角度出发,如果伯母无生活来源且无其他赡养人,侄子可以自愿予以照顾‌。

本案中,许大妈是孤寡老人,无依无靠,徐周建作为许大妈比较亲近的人,自愿主动承担起照顾许大妈的义务,这样的行为举止、这样的品德,是高尚值得推崇的。

4、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女士说自己是许老太太的干女儿,但她却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扶养过许老太太,所以不能支持她要求继承的主张。

而侄子徐先生有多位证人证明他多年照顾许老太太,为她养老送终,因此判决:由被告徐先生继承许老太太的房子。

对于这个事情,广大网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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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1-17 17:06

    侄子为什么不是继承人???[得瑟]

    太白自然醒 回复:
    侄子如果都是了,子女父母怎么办?像本案一样,如果父母子女都不在了,侄子做到了家人般的照顾,生活在一起,自然就有继承权,没必要问为什么?
  • 2024-11-17 22:16

    古语:“干亲上门、不是想钱、就是想人”,诚不欺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