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位80岁的老人,不慎将1000元的墨镜丢失以后,被一位路过的女士捡起,并随手丢进了垃圾桶,老人质疑对方,捡到别人的东西,怎么能够随意丢弃呢?这种情况下,女士应该全额赔偿老人的眼镜,因为她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阎先生虽然已经80岁的高龄,但身体一直比较硬朗,平日在闲暇之余,也喜欢去外边逛逛街、泡个澡,享受一下退休后的生活。 阎先生的孩子经常在国外,因为看到阎先生外出时不方便,所以花费1000元的价格,为他购买了一款相当高级的墨镜。 墨镜的整体材质相当不错,只要是阳光较为明媚、刺眼的时候,他都会选择佩戴这款墨镜。 当天下午,阎先生想要出去泡澡,便提前联系了一辆网约车,而后他在等网约车的过程中,随手将眼镜放在了路边的马路牙子上。 “我的眼镜怎么不见了”,阎先生称,当时他发现眼镜丢失以后,立刻就返回小区找眼镜。 按照阎先生的想法,他才刚刚离开不久,眼镜不至于丢失。可万万没想到,当阎先生返回现场时,眼镜却早已经丢失不见。 原本此事到这里就不了了之,阎先生也打算自认倒霉。但在次日,阎先生偶然发现小区在当地安装监控以后,他便抱着试一试的想法,调取了监控。 监控视频显示,一位时髦的女子路过此地时,发现了路上掉的眼镜,误以为是没人要的东西,就随手捡起来丢进了垃圾桶。 由于在不久之后小区就对垃圾进行了清理,所以这个眼镜也彻底找不回来。 阎先生认为,纵使不是自己的东西,捡到也不能随意丢弃,这位女士的做法不对,他直接找到媒体曝光了此事。 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女士误以为是垃圾,随手扔进了垃圾桶,女士没有任何错,所以女士无需赔偿;也有网友反驳称,1000元的墨镜,怎么可能是垃圾,必须要求女士进行赔偿。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对于此事,我们必须明白的一点是,此事属于遗失物纠纷,适用民法典中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捡到别人丢失的物品,只有两种选择,即要么自己保管、要么交到公安机关。 如果是自己保管的话,必须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导致遗失物灭失的话,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这位女士在捡到他人的眼镜后,随手仍在了垃圾桶,导致眼镜灭失,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按照眼镜原本的价格,折价赔偿阎先生。 这里有网友提出了两个疑问,即: 1、阎先生如何证明眼镜的价值就是1000元钱? 2、如果女士是无心之失,误以为眼镜是丢弃没人用的呢? 首先就第一个问题而言,我们都知道,民事诉讼讲究的是高度盖然性原则,即阎先生的证明性只要达到符合大众一般人的认知即可,而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比如在本案中,阎先生如果能够提交购买时的票据,以及日常使用的痕迹的话,是能够证明眼镜价值的。 其次就第二个问题而言,民事讲究的是过错原则,即判断女士是否承担责任,不是看其有意还是无意,而是要看其在处理眼镜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该女士作为成年人,在面对正常摆放的眼镜时,应当能够意识到可能是他人丢失,可是该女士却出于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直接扔进了垃圾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当然,民事纠纷讲究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即民间常说的民不告、官不究,阎先生虽然通过媒体曝光了此事,但只是想提醒他人,不要再犯这样的错误,并没有想要追究该女士的责任,所以这位女士无需赔偿。 最后,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