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一超市举办活动,每日凭购物小票可免费领取10个鸡蛋,仅限前100名。一

喻宁侃社会 2024-11-17 22:26:42

四川巴中,一超市举办活动,每日凭购物小票可免费领取10个鸡蛋,仅限前100名。一84岁老太太为抢到名额,一大早就来排队。却不慎跌倒。抢救无效后死亡。家属把超市和超市运营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超市却提出3个理由,说他们无责。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四川巴中中院)

2023年早上,陈威正在公园溜圈,忽然接到一个电话后,吓得脸色都白了,他拔腿就往医院跑。

等他气喘吁吁赶到医院,看到的却是已经没有生命气息的母亲。

陈威悲痛欲绝,母亲虽然是84岁的高龄老人,却身体硬朗,哪哪都好。

早上,母亲笑呵呵跟他说,超市有活动,每天凭任意购物小票可以参加免费领鸡蛋活动。

每人可以免费领取10个,前100名才有。所以得起早去排队。

陈威一听就急了:“妈,要那10个鸡蛋干啥?您这么大年纪,可别有个什么闪失!”

虽然他极力阻拦母亲,但母亲却执意要去排队,反正她闲着也是闲着,如果可以免费领取10个鸡蛋,也算是为家里做贡献了。

可他做梦都没想到,短短片刻之间,母亲竟跟他天人永隔。

原来,事发当日,因为排队的人多,陈威母亲杨老太太被人挤倒,不慎身亡。

虽然超市发现后及时把老人送进医院,并支付20000元医药费,但依旧无力回天。

陈威看着母亲的遗像,悲伤不已,他认为是超市的责任,于是怒冲冲去找超市负责人,让他们为母亲的死承担责任。

但超市却认为,是杨老太自愿来超市参加领鸡蛋活动的,是杨老太自己摔倒的,摔倒后超市也帮助交了2万医药费,超市已经尽到自己的义务。

双方争执不休,发生冲突。

陈威转身离开,超市工作人员告诉他,超市在这件事情上没有责任,那2万块只是暂时借给他们,陈威要归还的。

陈威心中那个气呀,他离开超市后,直接找到一家律所,让律师帮他写了起诉书,把超市和超市运营管理公司都告上法庭。

1、陈威认为,如果不是超市举办这样的活动,母亲就不会摔倒致死。

超市明知老年人都爱贪图小便宜,却要举办这类活动。即便举办活动,就应该防患于未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母亲在排队过程中被挤压摔倒,死亡。是超市的责任。超市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超市说出三个理由,认为他们不该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事发当日,老人是在超市外排队的,老人所站的地方属于公共区域,不是超市内部,更不是超市的地方。

第二,老人出事时,是早上7点10分。可超市是8点才上班。不是超市工作时间。

更重要的是,促销活动还没开始,老人就出事了,老人年纪大,身体机能下降,有各种基础病,怎能把责任退给超市?

不管是从老人出事时间还是出事地点来看,都跟超市无关。

第三,老人出事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救护车,并借给她两万块用于医疗费。至此,超市已尽到基本救助义务。

综上,超市不应该为老人的死承担任何责任。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虽然那些老人在超市外排队,没有在超市内部,但他们之所以在超市外排队,是为了参加超市组织的抢购活动。

所以,对超市抗辩说老人出事地点不在超市内部,不予支持。

第二,老人在早上7点10分出事,看似跟超市上班之间相差50分钟。但事实上,根据调查,老人们在6点多就开始排队了。

人们之所以在超市营业之前排队,是因为超市在活动中规定了规则,仅限前100名。

所以,老人排队地点和时间符合人之常理。

老人们年纪大,人多,在排队的情况下难免会发生意外。超市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该能预料到这种意外情况的发生。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超市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老太太已经84岁,她作为一个有着多年生活经验的老年人,应该预见到在拥挤队伍中参加抢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老人自身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该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承担重要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超市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9.9万,扣除之前垫付的两万医药费,应该再向老人家属支付7.9万。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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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17 23:24

    子女问题,明明知道为10个鸡蛋而不陪同,却怪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