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劝说老人不要在电梯里抽烟,老人气愤不已和他争吵起来,二人分开后老人猝死。老人家属报警并起诉男子,要求他赔偿40万元。
(案例来源:法治天下)
杨先生是一名杏林圣手,平时非常注重健康问题。事发当天杨先生正要下楼去取东西,结果一进电梯就看到了68岁老人段大爷,段大爷正在吞云吐雾,电梯里的烟味非常浓。
杨先生的妻子怀了二胎,马上就要临盆,种种因素综合到一起,杨先生没忍住劝说起了段大爷:大爷,电梯是公共设施,经常有孕妇孩子乘坐,咱就别在电梯里吸好吧?
谁知道段大爷却没好气地说:你也知道是公共场所啊?现在又没孕妇孩子,我吸个烟怎么了,你管这么多闲事干嘛?
杨先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段大爷讲起了吸烟的害处,还向他普及了二手烟的危害比吸烟更大。可是段大爷觉得杨先生多管闲事,压根不听他的劝阻,还和他争了起来。
结果,电梯到了一楼二人谁都没下去,杨先生一心想说服段大爷不要再在电梯吸烟,段大爷一心想让杨先生明白,自己吸烟是自己的自由,杨先生无权管。
就这样,等到电梯再次运行到一楼,二人才从电梯里下来,但是两人并没有就此分开,而是站在小区里继续理论。
二人站立的地方就在物业办公室外面,工作人员听到声音,出来几个人将二人劝开。两名女工作人员将段大爷拉进办公室,给他倒了一杯水让他坐下消消气。谁知,段大爷突然咕咚一声倒在地上人事不知。
杨先生拿完东西返回来时,看到办公室旁边围满了人,有人说有个业主晕倒了。
几分钟后段大爷被拉走,然而遗憾的是,他没能救的回来。经过检查,段大爷之前放置过5个支架,这次是因心脏病发作导致的猝死。
然而,段大爷的家属得知段大爷此前和杨先生发生过争执,认为是因为杨先生和段大爷吵架,这才导致段大爷发病,杨先生就是罪魁祸首。
于是,事发当天段大爷的家属就报了警。民警经过调查,发现杨先生和段大爷确实在电梯里发生了争执,有监控为证,但是监控没有声音,他们说了什么不得而知。
段大爷的家属气愤异常,认为杨先生肯定说了过分的话,才导致段大爷这么激动,这件事和杨先生脱不了干系。
好在,物业工作人员出面证明,称当时杨先生和段大爷在门口争执时,杨先生一直在劝说段大爷吸烟有害,全程没有说过任何过激的话,也没有接触过段大爷。
最终,民警认为这件事是个意外,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书。但是,段大爷的家属并不满意,他们又将杨先生起诉了,要求他赔偿40万元。
不久,杨先生的妻子生了二胎,案件也要开庭了,杨先生顾不上本职工作,最终辞了职。
案件进入调解阶段,杨先生提出,他是正常的善意的提醒,段大爷自身身体不好,最后猝死和自己的劝说没有因果关系,自己也不应该赔偿。
但杨先生也提出,他们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出于人道主义,他愿意补偿段大爷的家属5000到10000元。
段大爷的家属不能接受,他们坚持认为,段大爷一事就是杨先生导致的,要求杨先生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万余元。
一审认为,段大爷猝死是个意外,是其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这种意外杨先生是没法预料的,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结合本案中杨先生和段大爷各自的行为,根据公平原则,一审酌定杨先生补偿段大爷家属15000元。
一审判决后,杨先生觉得段大爷毕竟不在了,作为邻居做出一点补偿也没什么,再加上妻子刚生了二胎,他也不想再生出更多事端,对于这个补偿金额他愿意接受。
可是段大爷的家属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杨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他的劝阻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
段大爷的家属认为,杨先生劝阻可以,但是不能站在道德制高点谴责段大爷,更不能因为他吸烟了就一直纠缠。杨先生和段大爷前后经历了5分钟,这已经说明杨先生的劝说超过了必要限度。
二审认为,电梯里有明确的禁烟标志,段大爷在电梯里吸烟有错在先。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杨先生的劝阻行为并不会导致段大爷猝死,劝阻行为和段大爷的离世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一审提出的公平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特别提出,杨先生劝阻段大爷不要吸烟是在合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是在做好事,做好事的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终,二审改判杨先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也不用赔偿一分钱。
有人说,二审才是最合理的判决,段大爷的事确实遗憾,但是这种遗憾并不是杨先生造成的,而是他的家属造成的。段大爷身体不好,家属竟然不知道制止他吸烟,家属应该承担首要责任。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