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70多岁,老伴瘫痪在床,他一人照顾很吃力,儿子也联系不上,男子让女儿回来照顾,把60万房产赠与女儿,不料,办完过户后,女儿说回上海处理工作,一走半年,对父母不闻不问,还拒绝回家,男子无奈只得将女儿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房子的赠与,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北青网)
陈大爷买完菜,步履蹒跚的回到家,爬楼累的他气喘吁吁。
刚进屋,就听老伴张琴在喊他,要喝水,渴了好一会儿了。
陈大爷来不及歇气儿,赶忙放下手中的菜,去给老伴倒水。
类似这样的事情,每天都要上演好多遍,陈大爷虽然驾轻就熟,但是,上了年纪的他照顾一个瘫痪多年的人,属实吃不消了。
原来在2016年,张琴突然得了病,突发肢体活动障碍,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属于高度残疾。
张琴瘫痪后,陈大爷可就忙了起来,他一边学着做饭,一边照顾老伴,生活的重担都压在了他一个人的身上。
陈大爷和张琴有一儿一女,却哪一个都指望不上,这让他有些灰心,都说养儿防老,在自己这里仿佛跟无儿无女一样。
自从张琴生病后,定居在上海的女儿陈敏只回家看过一次母亲,就再也没有任何表示了。
而陈大爷和老伴也联系不上儿子。
辛辛苦苦养大了两个孩子,到老了,陈大爷和老伴却从未享受过儿女的孝顺,别说给钱、给买东西了,就是平时连一句关心的话都没有。
有时,夜深人静的时候,陈大爷和老伴也会感叹,养儿育女有啥用啊!
随着时间的推移,陈大爷的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了,他感觉照顾老伴越来越吃力了。
两人的日子越发的艰难,非常需要一个人帮助,于是,陈大爷想着让女儿回家照顾他们。
为了让女儿心甘情愿的照顾他们,陈大爷决定把名下价值60万的房子赠与女儿陈敏,毕竟,不能让她白付出。
当陈大爷和女儿说了这件事后,陈敏答应了。
2023年10月,陈敏从上海回了湖南老家。
陈大爷找来了两个亲属,在他们的见证下,立下遗嘱,约定名下价值60万元的房产归女儿陈敏所有,并签字确认。
随后,陈大爷夫妻俩和陈敏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申请转让登记手续。
虽然,办了房屋买卖手续,但是,实际上陈敏没有花一分钱。
之后,双方办理完房子过户手续,陈大爷的房子就算送给女儿了。
过户后,陈敏和父母说,要回上海处理一下工作的事,等办完离职,会尽快回家照顾二老。
陈大爷夫妻俩答应了,让女儿回去处理,他们等她回来。
然而,陈大爷左等右等,女儿都没有动静,甚至一个电话都没有。
陈大爷只好给陈敏打电话,问她工作事情处理完没,什么时候回来?
陈敏说她工作忙,抽不开身回家。
陈大爷夫妻俩一等就是半年,而这半年里陈敏从没主动联系过他们,更别提关心了。
陈大爷每次打电话催女儿回家,她都是说工作繁忙,抽不开身,还拒绝回家。
2024年5月,陈大爷夫妻俩彻底寒了心,不再相信女儿,他们将陈敏告上法院,要求女儿把房子还回来。
1、陈敏作为女儿有赡养义务,她接受了父母赠与的房产,更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陈敏作为女儿,她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但是,陈敏在母亲瘫痪卧床8年的时间里,没有尽过照顾、陪伴的义务,也没有在经济上给过支持。
因此,陈敏对父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2、陈敏接受了父母赠与的房子,就应该按合同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陈敏在和父母签订赠与合同时,明确知道父母是想让她照顾,所以,才将60万房产赠与她。
然而,陈敏在接受房产后,却借口离开,此后,没有主动联系父母,也没有关心,更没有给过父母一分钱。
因此,陈敏作为女儿,还是受赠人都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陈大爷夫妻俩通过遗嘱将房产赠与女儿,但是,女儿没有尽到照顾和陪伴的义务,也没给过父母钱。
因此,陈敏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符合法定撤销赠与条件,即赠与人在受赠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有权撤销赠与。
所以,陈大爷夫妻俩有权要求撤销对女儿的赠与。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陈大爷、张琴对女儿陈敏在2023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陈敏在10日内返还房产。
陈敏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为什么不用房子抵押贷款然后请保姆照顾?
中国应该集中精力发展机器人,买智能齐全的机器人防老才可靠。
这就是父母教育问题,自己的子女怎样应该知根知底的,还没行动就赠与房子?干嘛不拿房子抵押了再请保姆呢?
自己没教好,就不要怨别人,想想看,你从小都是怎么教的,猜都猜的出,除了功利,就没别的。
真渣
养了个白眼狼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