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醉酒后,步行回家的途中,发现一名身材高挑的漂亮女子,骑着电动车路过,便直接将对方拖拽下来,拉到旁边的小树林内,想要强行发生关系,结果却令人意外。 (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庆有(化名)虽然人到中年,但因为好吃懒做、不学无术,一直没有固定的职业,整日和狐朋狗友混在一起。 几年前,王庆有因为抢劫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的他打着零工,只要赚了点钱,就和以前的朋友一起喝酒买醉。 当天晚上,一位朋友组局,叫了王庆友和另外几个人,一同在烧烤摊上喝酒、吃烧烤。王庆友一时高兴,就多喝了一些,导致喝的酩酊大醉。 酒过三巡之后,众人各自散去,王庆友趴在桌子上休息了一会,感觉到清醒了许多,便和朋友打招呼后离去。 行走在路上的王庆友借着酒精,左右摇晃个不停,导致后方骑着电动车而来的王梅(化名)不得不停了下来,按喇叭示意王庆友让个道出来。 听到电动车的喇叭声音,王庆友回头看了看,却发现骑电动车的王梅身材高挑,穿着一件浅蓝色的牛仔裤,瞬间吸引了王庆友的注意。 王庆友假意和对方打招呼后,直接趁着王梅不注意,将其从电动车上拽了下来,而后用着蛮力,将王梅往路边的小树林里拖拽。 王梅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事情,直接被吓得两腿发软,只能顺着王庆友的力,被拖进了小树林当中,并将王梅的裤子脱下,想要强行与王梅发生关系。 此时的王梅清醒了过来,便拼命的进行反抗,让王庆友一时无法得逞,只得不住的对王梅使用暴力。王梅奋力挣脱后,想着小树林外跑去,但又被拉了回来。 醉酒的王庆友已经失去了理智,见到王梅反抗后,直接将对方压在了身下,而后用双手掐着王梅的脖子。王梅被掐的呼吸不上来,便不住的用双手想要搬开王庆友的双手。 但可惜,在双方力量比较悬殊的情况下,王梅最终失去了力气,被王庆友霍霍的掐死。 看着倒地的王梅没有了动静,王庆友仍然不解气,便对着死去的王梅进行了侮辱,现场非常的惨烈。 事罢,王庆友逃离现场,并在稍微清醒之后,将此事告知了朋友。朋友劝解王庆友投案自首,争取活命的机会后,王庆友自知难逃法网,便主动投案自首,承认了全部罪刑。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多数犯罪行为来说,均可以通过自首的方式,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但对于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纵使有自首,也可以不予从轻。 就本案而言,法院虽然认定王庆友的行为构成自首,但却认为其行为过于恶劣,所以不予从轻,法院认为: 第一,王庆友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通过双手掐脖的方式,致使王梅死亡,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王梅死后,又通过残忍、暴力的手段对王梅进行了侮辱,行为相当的恶劣,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王庆友之前所犯的罪刑为抢劫罪,属于暴力性犯罪,可是在刑满释放5年以后,却再度犯下故意杀人、强奸的暴力型犯罪,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大,不应当从轻处罚。 第三,王庆友在明知所犯罪刑难以饶恕的情况下,企图通过自首的方式,来换取从轻、减轻的机会,不足以说明其确实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所以最终,一审法院以王庆友的情节特别恶劣为由,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一审判决后,王庆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王庆友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坚持统一的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持严格的证据标准,确保把每一起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办成铁案。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自己案发后自首投案,具有减轻的情节,所以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法院受理后,以部分事实未查清楚为由,发回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审。重审的过程中,一审法院补充了事实,而后仍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最终被最高院核准。 目前,王庆友已经被执行死刑。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当然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支持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