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律师庭审中对相关事项性质的分析,即使与事实不符,并不当然构成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 【裁判要旨】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对相关事项的性质进行分析和辩论,即使与事实不符,亦并不当然属故意作虚假陈述或上述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等情形。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