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女孩倚靠电梯护栏时,不慎被卷入电梯扶手,女孩情急之中踢落玻璃护栏,从4楼坠下身亡,事发后,因附近堵车,救护车10分钟后才到,当地回应了! 11月16日晚,女孩小云(化名)去商场排队吃饭,因人比较多,她站在了电梯口的位置,拿着店里的广告单,依靠着扶手等待排队。 因为电梯一直往下,扶手推了她几下,小云没有意识到二线,继续在原地站着,还更用力的倚靠了一下后面,没想到,衣服突然被卷进扶手中,小云被扶手拖了下去。 旁边的顾客看到后,发出一声惊呼,还没等他们反应过来,小云就在挣扎中,踢掉一块玻璃,从 4楼直接摔了下来。 周围的顾客听到声音 ,纷纷赶过去查看,还有人迅速打了急救电话,10分钟后,救护车才赶到现场。 原来,这个商场刚开了半个月,正是人多的时候,小云吃饭排队的 地方人也很多,直接排到了电梯口,而她坠落后,附近又堵车,最后还是抢救无效身亡了。 从视频中看,小云前面也有排队的人,还有一些顾客坐在旁边座位上,小云的位置能碰到运行中的电梯,这个地方本就不应该站人。 小云等待时,还有想坐在扶手上的动作,双脚几乎悬空了,正是这个动作,将她完全置身在危险中。 事发后,商场回应了这件事,还在继续正常营业,只是人没有事发当天那么多人了。 如果她站在远离电梯的地方,就不会卷入扶手,一开始她能感觉到扶手在动,如果这个时候离开,危险就不会发生。 小编注意到,排队的店门口,明明有很快一块空地,排队的话可以在楼层中,怎么偏偏会到电梯口呢?如果有人注意到在这里的隐患,及时疏散就好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小云在商场排队时,应该意识到在电梯口会存在的安全风险,电梯扶手是移动的,如果明知道这点,还坐在扶手上,小云自己就存在重大失误,有明显过错。 小云在等待时倚靠电梯扶手,甚至有尝试坐上去的行为,这些行为确实增加了她的风险。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该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增设标识,如禁止倚靠等标语,如因商场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该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确保其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然而,从描述来看,商场并未在电梯附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顾客靠近危险区域。 商场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也不够及时,导致小云未能得到及时救治。商场如果在此次事故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商场顾客人多排队时,商场也应该意识到顾客聚集到电梯口会潜在的安全隐患,应该及时让顾客去安全的地方排队,以免造成危险,还要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存在安装不牢固、玻璃脱落等危险。 小云在事故中的行为虽然存在主要的过失,但不应成为免除商场和其他相关方责任的理由。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商场和其他相关方仍需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来源:今视频长天新闻2024年11月17日关于《玻璃护栏突然脱落,女孩从4楼掉下不幸身亡,商场开业仅半个月,多方回应!》的报道) 文|百香果 编辑|百香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