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就别玩!”河南郑州,一大学生在双十一期间花300元抢到了一台价值6399元的电动车,岂料,当他来到线下店面提车时,却遭到了老板的严词拒绝,还表示他付的只是定金,还要付6000元的尾款,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大象新闻) 事情是这样的,在2024年11 月 9 日凌晨时分,大学生陈同学在手机上无意间刷到 9 号智能电动车的活动信息,用仅仅300 元就能抢到价值 6000 元的电动车。 这让正想购买电动车代步的陈同学兴奋不已,他赶紧抢下了这张券。 第二天上午 10 点,陈同学满怀期待地来到线下门店提车。可门店老板却拦住了他,说:“这 300 块只是定金,你得付尾款才能提车。” 陈同学瞪大了眼睛,反驳道:“哪有这样的道理?谁家搞活动让抢定金,还不明说清楚?” 陈同学气愤地拨通厂家客服电话。第一次,客服说这是定金;第二次,又说是挡风被;第三次,竟说要退一赔二。陈同学觉得自己被耍得团团转,“这也太忽悠人了,完全是欺骗消费者。” 无奈之下,陈同学找到调解员求助。调解员和他一起来到线下门店。 老板态度坚决:“他就付了 300 块,想提走我 6399 的车,根本不可能。” 调解员拿出陈同学的支付界面,上面显示待到店提货订单金额 6399,活动优惠减 6099,实付金额 300 元。“这看着确实像是花 300 块就能买辆车啊。” 陈同学还告诉调解员,全国已经有 88 个人都抢到了这个券,却都拿不到车。 调解员再次联系厂家客服,陈同学质问道:“订单页面根本没说是定金,你们凭什么说是定金?” 客服回应:“这是链接问题,没办法显示定金字样,给消费者造成了误会,实在不好意思。我们可以退订金赔二。” 但陈同学不接受,他坚持要厂家信守承诺。 有人说,商家的说法明显站不住脚,谁家的定金需要抢呢?这不明显自欺欺人吗? 也有人认为,企业经营,理应诚信第一,勇于担当,即便是因为他们自己的失误,这个失误的后果也不能让消费者买单,他们理应自负其责!不然,信誉何在?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根据《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商家的活动信息明确显示电动车价格经优惠后实付300元,消费者下单并支付成功,此时买卖合同已成立。 而商家之后称300元为定金,与消费者下单时所形成的合同内容不符,难以认定该300元为定金 。 2、商家的这一行为,同样导致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样受到侵犯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商家表示在活动页面未明确标注300元为定金,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是以300元的总价购买电动车,这显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商家在此次活动中,先是以低价吸引消费者抢购,之后却以300元为定金为由拒绝交付电动车,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 3、商家的行为成不成立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商家表示价格标错是定金而非全款,但电动车价格的标注是商家自身的行为,商家应当对其发布的商品信息负责。 并且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陈同学是基于商家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购买,不存在欺诈或误导的情况。 所以如果商家要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补差价或解除合同的理由可能不成立。 11月15日,九号电动车公司发布官方说明,表示将全额兑付近500名下单的用户。 据该公司知情人员表示,此次公司的损失将达到200多万元。 有人说,九号公司的此举无疑体现一个公司的责任与担当,让大家看到了他们的诚信经营。这对一个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花200多万元打这样一个“广告”,简直花的不要太值!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是不是可以告他虚假宣传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