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大爷惊讶的发现,33岁患精神分裂的女儿,在发病时把100多万家底都捐了,3天捐了11笔,最大的6万,最少的3620元,其中50多万都要回来了,但还剩42.7万,对方说都三分之二都花了,只能退还13.9万,最多退15万,否则就让大爷去打官司。 (来源:极目新闻 ) 61岁的黄大爷花甲之年了,却一点都不省心,还要为33岁女儿操心。 2020年,女儿黄萍被确诊精神分裂,大学毕业就参加工作的她,已经辞职开始就医。 性格内向的女儿。每天足不出户,就在网上消磨时间网购,他和59岁的老伴愁的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就怕女儿的病看不好,他们老两口不在了,女儿无依无靠。 而更让黄大爷悲痛的是,他无意间发现,女儿竟然在3天内捐出去了100多万,这可是他们大半辈子的家底呀。 女儿不能上班没有经济收入,还要看病花钱,他每个月就2000多退休金,如果女儿的病一直看不好,可能100万花光用净还不够。 钱被她在犯病的时候都捐了,一家人吃啥喝啥,拿啥给她付医药费?他顿时觉得天都塌了。 黄大爷赶紧联系女儿捐款的几个平台,出示了女儿的病历,其中几个平台,陆续把钱退还了50多万,而另外一个女儿捐了42.7万的平台,却拒绝退款。 黄大爷多次交涉,对方说黄萍捐的钱,其中三分之二都用了,只剩下三分之一。 对方质问黄大爷,既然女儿精神有问题,为啥让她用手机? 对于这个问题,黄大爷也是没办法,因为如果他限制女儿使用手机,她就寻死觅活。 而他们一家三口的钱,都存在这一张卡里,绑定了手机,女儿也知道支付密码。 对方说,如果黄大爷要求退钱,只能退三分之一,也就是13.9万,在黄萍捐款时,已经跟她确认过了,捐款行为有效。 对于这个说法,黄大爷不认可,女儿有精神疾病,而且是在发病期捐款的,跟她确认有啥用? 对方又强词夺理,说谁知道黄萍有精神问题呀,黄大爷就提供了女儿的病历和住院记录,即使这样,对方又提出要求做精神鉴定。 病历和住院记录都不能说明问题吗?还要做鉴定?而且,鉴定周期长,流程繁琐,还会伤害女儿,让黄大爷一筹莫展。 对方给黄大爷设置障碍,以为他不会做鉴定,可为了把给女儿看病的钱,老两口的养老钱退回来,黄大爷只能在10月份,硬着头皮去给女儿做了鉴定。 结果证明,黄萍捐款期间,正是发病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捐款行为无效。 即使有权威鉴定,对方还是不同意全额退款,最多退15万,否则就让黄大爷去打官司。 对方说,他们收到黄萍捐款的第二天,特意打电话确认过,不知道她有精神疾病,得知她是真心实意捐款,第二天还邮寄了锦旗、爱心证书还有感谢信。 黄大爷是一个月后才发现的,一部分捐款都用了,而且能提供用途证明,只能把没用的那部分退款。 目前,黄萍在河南看病,母亲陪护,黄大爷因为中风,再加上一只眼睛失明,就没过去陪妻女。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黄萍捐款,需要经过父母同意或追认才有效。 《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黄萍在捐款期间,正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属于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因此应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黄萍实施的,与她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她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 由于黄大爷并没同意或追认,因此该捐款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2、黄萍在发病期间进行的捐款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黄萍的司法鉴定材料,她在捐款期间确实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无法理解和承担捐款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应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捐款是无效的。 3、黄大爷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黄大爷作为黄萍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发现女儿捐款后,积极和平台交涉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对于黄萍这个案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