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一男子醉酒以后,带着朋友来到一家足疗店按摩放松,顺带叫了自己比较喜欢的女技师,不料次日醒来后发现,男子和朋友消费了5000多元,还办理了1万多元的金牌会员,男子觉得被足疗店给坑了,遂找到足疗店讨要说法。 李东(化名)迷迷糊糊的睁开双眼,打开手机,短信中的内容吓了一跳,他赫然发现,昨天晚上,他竟然在足浴店消费支出了1万多元。 这个数字立刻让他睡意全无,他掏了掏口袋,从中拿出一张褶皱的账单。 账单上面清晰的显示,他昨天晚上充值了1万多元,足浴店赠送了5000多元,消费金额则是高达5999元。 “我到底是干什么了,花费了这么多钱?”李东说,他觉得相当不可思议,立刻打电话给了朋友,朋友表示自己也断了片,忘记了有什么服务。 于是,抱着足浴店算错账的想法,李东来到了足浴店,相约问问足浴店自己到底消费了什么项目。 足浴店老板也不慌,直接理直气壮的表示,李东的每笔消费,都是他自己同意的,都经过了李东的同意,他们都专门录了音。 而通过足浴店出具的证据内容显示,李东和朋友在晚上的12点多钟来到足浴店,凌晨的4点多钟离开,至于为何花费这么多钱,则是加了几个799元的项目。 对于这个项目的内容,店家没有明说,但录音的内容显示,李东当时确实是同意了。 李东不理解的是,账单显示他加了7个钟,可他仅仅是待了4个多小时,那多出来的钟他到底是干什么了呢? 视频的最后,李东和店家之间的分歧并没有解决。下一步,如果李东想彻底解决此事的话,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虽然李东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要李东成年,且并没有精神类的疾病,那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过视频不难看出,李东有表达能力、认知能力,所以不能因为其醉酒断片,就否认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李东来到足浴店消费的行为,是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既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也要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李东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店家在给李东提供项目和服务的过程中,必须能够做到明码标价,且让李东知悉服务的内容。 通过现在的情况来看,技师对李东同意进行了录音,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店家尽到该尽的义务了呢? 这一方面,个人认为,必须要区分对待,如果店家的项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而且平常确实就是这个价格,那么视为店家尽到了该尽的义务。 但反之,如果之前店铺内没有类似的服务,完全是为了诱导李东家项以后才临时增加的,则不能视为履行严惩。 特别注意!虽然我们要严格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如果李东系醉酒后的冲动消费,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然后,关于评论区网友猜测的,李东是否在足浴店消费了不正当项目,所以足浴店老板才遮遮掩掩的问题。 个人认为,如果经过查证属实,李东确实消费了不正当的有偿陪侍等项目,那么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轻者被予以罚款,重则会面临拘留的行政处罚。 如果查证没有,李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毕竟民事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最后,酒虽然能够为人带来一时的快乐,但如果没有较好的自制能力,一定要适量的饮酒,否则终究会为自己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