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名失足女子在性 交易的时候,身体突然不适,要求休息一下,但是对方男子以为该女子要反悔,生气之余使用暴力继续行为,却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夏某从老家来深圳打工,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在深圳打拼好几年了。这个年纪,正值壮年,有生理需求再正常不过了。 但是,夏某没有女朋友,这种欲望就只能到一些色情场所里解决了,夏某甚至还沉迷其中。
正因为这个原因,看着和自己一起出来深圳打工的同乡,比自己日子过得一天比一天好的时候,自己不光没攒下钱,还经常萎靡不振。 有一天晚上,躺在床上翻看手机,看着看着年轻的欲望又让他难受起来。他就从网上联系到了一个附近的女子,两人在网上谈好了上门服务的价钱。 夏某坐在自己的出租屋里,浮想联翩,想着一会儿有个美女会和自己一起那个,心里很是兴奋。 等待的时间就是漫长!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后,有人敲门,夏某打开门一看,这女子果然很哇塞,顿时荷尔蒙值高涨。 因为夏某非常满意这个女子,事前就主动给女子转账800元。
两人聊了一会儿天,喝了点饮料,双方熟悉了一点,氛围和情绪都到了,两人就开始了正式交易。 就在交易进行到一半的时候,该女子突然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夏某先停下来,让自己休息下。 夏某认为该女子是想中途加价吧,再说都到这个时候了,怎能说停就停,顿时感觉很生气,不光不管该女子的恳求,还为了不让该女子挣脱,用一只手掐住了她的脖子,继续进行......
过了一会儿,夏某完事了后,直接愣住了,该女子一动不动,叫她也不答应,而且面色发白,好像连呼吸都没有了。 夏某这时才醒过神来,这个女子可能真有病,真的不舒服,而自己没及时停止,这才闯下了祸。夏某吓坏了,迅速的逃离了现场。 后来,该女子的朋友打她电话不接,很担心她的安全,像她们这种职业,立马就意识到可能出事了,就报了警,警察根据监控录像找到该女子的时候,该女子已经死亡多时。
警方初步认定该出租屋租户夏某有重大犯罪嫌疑,迅速展开抓捕,当天中午,夏某就在附近的一个公园里面被抓获。 夏某因为无知、无担当,错过了对该女子施救的最佳时间,如果把该女子及时送医,可能还会被救过来,就算不送医,他立刻报警,也最多是过失行为,而他居然选择了逃离现场。 最终等待夏某的,肯定是刑法的严厉制裁!
1、夏某行为应该如何评价呢? 《刑法》中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案中,夏某和该女子达成意向进行性交易,本来属于治安管理规制的范畴,就是传统意义的嫖娼卖淫违法行为,前提是双方都是自愿的,对双方都不会被处以刑罚。 但是,这个案件在女子因为身体不适,恳求夏某未果之时就发生了质的变化。
因为此时该女子已经不想进行性行为了,夏某依然进行,就符合违背妇女意愿的前提,而且为了女子挣脱,还使用了掐脖子的使该女子不能反抗的暴力,直到自己的性行为完成,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的。 再加上本案,最终造成了该女子死亡,属于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所以,夏某成立强奸罪致人死亡,应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夏某的辩护人能否以夏某是因过失致人死亡而减轻处罚? 过失,指的是疏忽大意没能预见或者预见了而相信能够避免,在本案中,如果能靠的上,夏某就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导致该女子死亡。 而过失致人死亡,刑法规定的最高刑罚是七年。但是按照刑法理论,夏某的行为是一个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就是一行为符合了两个法条的规定,按照想象竞合则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夏某还是会以强奸致人死亡定罪量刑。 所以,夏某不会因为确实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而减轻处罚。
3、夏某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否正当? 最终,法院依据证据,依法作出裁判,本案中夏某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方法强制发生性行为,根据尸检结果,该女子的死亡因为机械性窒息原因引发,所以,夏某掐脖子的暴力行为引发了该女子的死亡,发现该女子没知觉后,不履行其先行为的施救义务,逃离现场,应属于暴力强奸导致该女子意外死亡,判处夏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就这一次简单的嫖娼行为,差点被杀头,色字头上一把刀,说的真是没错! 生死就在一念之间,不光该女子的生死,还有夏某的生死!如果夏某接受了女子的恳求,中止了行为,肯定会是另外一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