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入住一宾馆,半夜2点遇民警查房。男子认为民警的行为不合法,且导致自己无法正常入睡,多次投诉未果,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警方向自己赔礼道歉。法院这样判!(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咚、咚、咚,快开门!”深夜2点多,正在酒店一房间内休息的男子张某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吵醒。
还没等张某起床开门,张某看到2名身穿制服的男子已经进入房间内。其中1人拿出证件表明自己是民警,要求张某出示身份证件。
张某认为自己没有犯事,民警无权查验自己的身份,与对方理论未果,而后还是老老实实拿出了自己的身份证。
民警核对身份信息无误后,便离开。
张某随后躺在床上,辗转反侧,因久久不能入睡,认为是民警深夜查房的行为导致,且民警强行进入自己所在的房间内要求查验身份证,且只有一个人出示了执法证件,不合法,于是向当地警方投诉。
张某数次投诉,均被警方拒绝,于是便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警方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警方向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面对,张某的控诉,警方辩称派出所民警依照日常工作安排,至辖区内的酒店开展工作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是依法依规进行的,不存在不当之处及张某所述的违法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证明自身的行为并无不当,还提交了相关的执法记录仪。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当晚,涉案派出所民警至酒店开展治安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身着警服并出示了警官证。派出所民警进行检查时,张某居住于该酒店中。张某不服上述查验行为,提起本诉讼等事实。
指出,《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反恐怖主义法》第21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认为警方采取的行政检查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于是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张某仍表示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指出《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的规定的同时,还指出《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警方在依法执行职务中,对张某采取的行政检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